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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疫”当前 无论哄抬物价还是制假售假都违法(2)

2020-02-06 11:09来源:北京青年报浏览:手机版

  1月31日,北京东升天保堂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十里河店、北京百好堂医药经营有限公司第七分店、北京华辰康泰医药有限公司三家药店均存在哄抬口罩价格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规,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拟分别对当事人处以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口罩、防护手套等防疫必需品,一些无良商家还制造、售卖假冒伪劣、三无产品。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湖南省益阳市市场监管局一举查获40万只“三无”口罩案。这些口罩外包装上标有英文字母,没有任何中文标识和厂名厂址,里面的塑料包装上也没有任何标签标识,内外包装也都没有任何产品合格证。 
  [律师解读] 
  在疫情期间,无论是哄抬物价还是制假售假,都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而且还给市场和民众带来了严重影响。 
  一方面,根据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经营者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应由相关部门对其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此外,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触犯“非法经营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另一方面,生产者、经营者制假售假,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因此,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最高判处死刑。 
  案例三 全国首例!提前复工老板拘留5天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1月27日凌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春节假期将延长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随着全国疫情的不断扩散,上海、重庆、浙江等地又推出新政策,均通知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 
  然而,某些个别企业明知国家有延迟复工等相关通知,却为了生产需求要求员工提前返工。据媒体报道,2月1日下午,江苏南通通州区东社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管辖内的一家纺织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内有何某、杨某、纪某三名员工提前复工,正在车间赶制货物。随后,政府工作人员将该线索移交东社派出所。 
  经调查了解到,何某等3人是在负责该厂车间生产的负责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复工的。喻某明知有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但因年前有一批货物没有做完,所以他叫了部分工人复工,希望可以早点赶制完工。 
  2月2日,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这是全国首例因为提前复工,被行政拘留的案例。 
  若遇到喻某一样的企业领导不按国家规定,要求员工提前复工该怎么办?返工期间被感染新型肺炎能算工伤吗?因疑似感染被隔离的员工算旷工吗?……诸多与劳动者相关的法律问题也相继出现。对于此类问题,各企业职工该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呢? 
  [律师解读] 
  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通知,在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因此,无论企业是否提前复工,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感染肺炎都很难认定为工伤,但企业提前复工给员工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员工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企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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