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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疫”当前 无论哄抬物价还是制假售假都违法(3)

2020-02-06 11:09来源:北京青年报浏览:手机版

  首先,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企业不按规定提前复工不仅会受到被通报批评、责令停工、罚款等行政处罚,若情节严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能会被行政拘留,员工可向行政部门举报。 
  其次,民事责任。被感染新型肺炎的员工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追究企业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后,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企业不执行相关规定提前复工,导致单位员工遭受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对单位判处罚金,且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企业不按规定提前复工,员工可以拒绝,而且企业仍需支付此期间的工资,且不能以旷工为由内部处罚或解雇。 
  此外,人社部在1月24日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员工隔离期间不属于旷工,企业应当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案例四 
  不配合疫情管理 暴力抗拒隔离 
  1月31日,江西省玉山县的孙某一家四口因存在拒不执行隔离工作、暴力袭警等违法行为,被警方强制送往隔离场所。 
  据报道,1月22日,孙某的儿子雷某从湖北武汉市返回家中。为避免疫情交叉感染,政府工作人员要求其一家四口做好自行隔离工作,不要外出串门,也不要到公共场所活动。但孙某一家每天仍然外出,四处活动。镇村干部发现后上门规劝。孙某便对着工作人员泼水,甚至拿着菜刀威胁、撒泼叫骂来访人员,叫嚣着“你们有事没事到我家来,慰问品也不带,我们凭什么要听你们的……” 
  1月31日,接到报警后,民警拟将拒不执行政府命令和决定的孙某一家送去指定地点进行强制隔离。但孙某一家频繁爆粗口,不仅不配合民警工作,还意欲通过暴力攻击等方式阻碍民警执法,其间,孙某还咬伤了两名民警的手指。最终,民警联合将孙某一家人全部制服,并将其一家送往指定场所进行强制隔离。 
  [律师解读] 
  对以暴力抗拒隔离、不配合疫情管理的,情节轻微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能会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刑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最高判刑三年。 
  此外,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七年。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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