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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引发的探视权之争

2020-01-22 09:51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代孕,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代孕的现象并不少见。那么,作为孩子生母的“代孕女方”,能否探视孩子呢?

“代孕”引发的探视权之争

吴之如/漫画

  一名年轻女子与一中年男子签订代孕协议,约定所生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获取报酬后不得主张任何权利。协议签订后,男女双方通过自然、直接的受孕方式生育一名女孩,并按照约定由男子将孩子带回家中与妻子共同抚养。事后,代孕方对代孕协议反悔,以孩子系其亲生为由,要求行使对女儿的探视权。男方则以双方签有代孕协议,按照协议女方获取报酬后不得主张包括探视权在内任何权利为由,拒绝了女方的要求。双方引发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自然受孕十月怀胎生下女儿,一纸“代孕”协议能否阻绝亲生母亲的探视权?江苏省镇江市的两级法院给出了答案。
  一念之差,为他人“代孕”
  现年55岁的陈某,是江苏省镇江市的一名颇有名气的民营企业家,与妻子冯某伉俪情深。遗憾的是,陈氏夫妇膝下无儿无女,这一直是他们内心难言的痛。前些年,经过长时间的思想斗争,冯某决定作出牺牲,劝说丈夫找一个女子代孕,继承家业。陈某最终接受了妻子的建议。
  陈某的生意圈中,有一个微信群,群中好友是全国各地的生意伙伴。2015年初的一天晚上,陈某在这个微信群里认识了26岁的女子郭某。郭某未婚未育,工作不稳定,对经济一定有需求。陈某觉得郭某是最好的代孕选择。于是,在微信上试探道:“我没有孩子,没有人承继我的家业,很想找个人代孕,生一个孩子来传递我的香火,你觉得我的想法可笑吗?”
  “不会啊!”郭某未加思索,继续答道:“我相信一定会有女孩愿意的。”
  “那你愿意帮我代孕吗?”未及对方回话,陈某随即发出第二条信息:“我可以支付一大笔代孕费用。”
  此话让郭某十分生气,她发出几个发怒、张狂的表情。
  “我只是开个玩笑而已,你又何必当真呢!”陈某连忙赔上不是。
  然而,当晚,郭某躺在床上,怎么也睡不着。“代孕”两字一直萦绕在她的脑海:自己从来没有想过要通过代孕的方式来挣钱,可代孕的巨额报酬确实很诱惑人,代孕一次可以让自己少奋斗很多年啊。
  代孕还是不代孕?接下来的几天里,郭某十分纠结。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后,她觉得到千里之外为陈某代孕,也没有人会知道。为了挣上一笔巨额费用,她决定豁出去了。经过一番讲价还价,陈某与郭某就代孕一事达成一致意见。
  2015年3月24日,郭某从东北的家中赶到千里之外的江苏镇江。
  初次相见,陈某对郭某很满意,两人就网上达成的口头协议,进行书面签字确认,双方共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陈某、乙方郭某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代孕协议,乙方完全自愿为甲方代孕;代孕方即日起,其间的每个月工资为肆仟元,甲方直接于每月提前五天以现金支付给乙方;代孕总补偿金为30万元;代孕补偿金、赔偿金、生活费全部由甲方交付给代孕方指定账户;代孕方在甲方按协议付清所有费用后,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一朝分娩,亲生女不能相见
  协议签订后,陈某告诉郭某,他从网上查获得知,代孕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人工授精代孕,即通过医学辅助手段将需求方的精子送入代孕者的体内,在体内进行受精,并完成怀孕全过程;第二种是试管婴儿代孕,使用需求方的卵子和精子,做成试管胚胎,植入代孕者的体内完成怀孕的全过程;第三种则是自然受孕,即男方和女方直接通过发生性关系使女方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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