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正式施行 确保行政机关严格兑现承诺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1月1日正式施行 确保行政机关严格兑现政策承诺让地方政府更尊重契约精神 ● 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历时3年24次易稿,承载多重使命,比如扎紧行政权力规范运行的“制度笼子”、推动建立完善政府践信守诺机制、强化产权保护、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等 ●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行为是行政协议的特点,也是行政协议纠纷的处理难点,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规定了全面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和裁判方式,具有积极意义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阳 见习记者 张守坤 领导更换了,签订的协议不认账,如何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大额工程款,怎么办?去法院起诉,法院会不会受理?和政府打官司,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对于上述问题,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给予了明确答案。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历时3年24次易稿,承载着多重使命,主要有:扎紧行政权力规范运行的“制度笼子”;推动建立完善政府践信守诺机制;强化产权保护;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等。 有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着眼于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确保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协议约定严格兑现政策承诺,并认真履行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能够预防行政争议发生并推动争议妥善解决,能够实质推动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的建立。 历时三年20多次易稿 行政协议解释终出台 行政协议,又被称为行政合同。长期以来,行政协议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此次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在第一条首次明确:“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运书认为,行政协议是一种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双重属性的合同类型。由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起步较晚,行政协议独立的法律地位一直未得到承认,民法学界普遍否认行政协议的存在,而将其视为民事合同的一种,有关行政协议的救济程序也适用民事诉讼程序。“1989年出台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协议也没有统一规定,有的法院按照民事案件受理,有的法院按照行政案件受理,导致审理的依据、适用的规则和审判结果不一致。” 1999年9月10日,湖南某乡政府与曲某签订了荒山承包协议。 4年后,乡政府发现曲某所承包的荒山林木面积有所减少,认为他违反了荒山承包协议约定的条款,于是2003年8月作出收回曲某承包荒山的决定。 曲某对乡政府作出的决定不服,但在决定起诉前遇到了麻烦,主要是曲某与乡政府签订的荒山承包协议属于行政合同,还是属于一般的民商合同? 对此争议,存在两种不同意见。有的律师认为,曲某与乡政府产生的纠纷属于一般合同纠纷,应通过民事、经济法律途径解决;另有一些律师则认为,乡政府作为行政主体与曲某签订的协议属于行政合同的范畴,应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相关资料得知,类似的案件争议在2015年5月1日之前并不少见。2015年5月1日起行政诉讼法修改,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明确规定了行政协议案件的裁判方式。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用6个条文就行政协议案件审理的相关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 北京律师肖东平告诉《法制日报》记者,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是一个大节点。在此之前,行政协议的诉讼是比较难的,在很多地方属于民事不受,行政不理。“新行政诉讼法对一部分行政协议作了规定,直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从门槛上降低了难度,同时又进行了明确,可谓是前进了一大步。但在司法实践中依旧还有难点,有些地方在认识上、执行上还是比较混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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