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4)
案例十一 精准适用法律 严厉打击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 一、基本案情 靳某某从2016年开始,使用感情笼络、威胁、殴打等手段,管理控制梁某等8名女性未成年人在KTV有偿陪客人喝酒、唱歌,持续近两年时间。案发后,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认为靳某某的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进一步完善收集固定证据的意见。此后,经综合全案证据,认定靳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情节严重,依法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判处靳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二、典型意义 不良社会风气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于不法分子组织未成年人在KTV等娱乐场所有偿陪侍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本案中,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精准定性,打击治理娱乐场所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现象,有效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十二 帮教期间发现线索 严惩引诱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 一、基本案情 刘某等人招募祝某某、马某某、杜某某等多名未成年少女卖淫,后刘某以卖淫女系未成年人为由对嫖客实施敲诈勒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对涉案未成年少女开展跟踪帮教过程中了解到,刘某等人多次以诱骗的方式吸引外地未成年少女来京卖淫,并提供统一住宿、日常花销,以及避孕套、手机、收款二维码等实施“仙人跳”的作案工具,可能涉嫌组织卖淫罪。根据这一线索,检察机关积极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并协助调取和固定电子数据,核实嫖客身份,成功追诉刘某等人组织卖淫罪,追加四起敲诈勒索犯罪事实。2019年3月,法院以刘某犯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二、典型意义 组织未成年人卖淫并利用未成年人敲诈勒索获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应予以严厉打击。检察机关在对未成年人帮教中敏锐发现犯罪线索,积极提出收集完善证据意见,会同公安机关,成功追诉犯罪,展现了司法机关不放过、不纵容任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鲜明态度。 案例十三 落实强制报告制度 立案监督办理教师强制猥亵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江某某(男,某中学教师)以做实验的名义先后三次将学生小南(女,14周岁)叫到校实验室实施猥亵。事后小南父亲向当地教育部门反映了有关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江某某也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江某某并未对小南使用强制手段,未当即立案。湖北省枣阳市教育局根据该省制定的强制报告制度工作办法,向检察机关进行了通报。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核实具体案情后,认为江某某利用其作为教师的特殊身份,在违背被害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采用搂抱、亲吻等方式对学生实施侵害,给被害学生形成了心理上的威慑和压迫,这种行为应当构成强制猥亵罪,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后公安机关以江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时提出从业禁止建议。法院依法判处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其从事教师职业。 二、典型意义 发生在校园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学校具有第一时间获得被害人遭受性侵害信息的客观条件,检察机关依托此条件,积极落实与多部门协同建立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对校园内侵害未成年人线索积极进行处理,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能,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为未成年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 案例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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