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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

2019-12-21 10:31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以吴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引诱未成年人参与赌博,并借赌博之名进行多种违法犯罪,将黑恶势力的黑手伸向未成年人和校园,社会影响恶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坚决遏制黑恶犯罪向未成年人领域蔓延。 
  案例五 
  依法核准 坚决追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 
  一、基本案情 
  1997年7月28日,朱某在江苏省徐州市某小区,入室抢劫致幼童彭某死亡,作案后逃离现场。此案多年未侦破。2018年,公安机关通过指纹比对发现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朱某抓获。2019年2月,江苏省检察机关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朱某核准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虽已超过追诉时效,但考虑朱某的犯罪对象为年仅10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性质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至今没有消除,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于2019年5月6日对犯罪嫌疑人朱某作出核准追诉决定。 
  二、典型意义 
  对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一般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依法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办理此案中,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结合具体犯罪的性质、情节、手段、后果、社会影响、认罪态度等方面,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体现了坚决打击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和决心。 
  案例六 
  “法治进校园”有成效 猥亵女童保安“显形”被严惩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法治进校园”部署要求,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在某偏远乡镇学校讲授预防性侵法治教育课后,该校一名男生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看见学校保安刘某某摸了女同学,这是检察官说的猥亵行为”。公安机关随即开展调查,检察机关及时介入,提出意见,会同公安机关调取学校监控视频并实地查看,搜集相关证据,认定刘某某行为已涉嫌犯罪,2018年10月,以猥亵儿童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2018年12月,法院以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学校保安及其相关职业。 
  二、典型意义 
  自2016年6月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部署开展“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以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法治宣讲、以案释法和课堂普法等活动,成效显著。本案即在校学生听完法治课后主动举报案件线索,既及时惩治了犯罪,又增强了同学们的自护意识,是“法治进校园”活动成效的充分展现。 
  案例七 
  从重惩处教师性侵害犯罪 督促健全校园安全机制 
  一、基本案情 
  汪某某系某小学班主任兼语文老师,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其以检查作业、辅导功课为由,在教室、教师宿舍多次对班内多名女生(均为7至8岁)实施猥亵、强奸行为。案发后,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引导、配合公安机关收集完善证据,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对汪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从重处罚和“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判处汪某某无期徒刑,并处“从业禁止”五年。同时,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采用公开送达的形式向成都市教育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教育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吊销了汪某某的教师资格证,禁止其终身从事与教育有关的职业,并建立健全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师德师风动态考核等机制。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教师利用职业便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件。检察机关在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严惩犯罪的同时,延伸职能,强化监督,督促教育部门落实校园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相应防范机制,为有失师德者敲响警钟,告诫他们恪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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