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3)
案例八 依法抗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维护法律权威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9日,杨某甲纠集杨某乙、杨某丙等其他5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商量对小英(女,16岁)、小云(女,14岁)、小涵(女,12岁)实施强奸。次日凌晨,杨某甲、杨某乙等人欲强行与三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杨某丙(另案起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强奸了小英,杨某甲、杨某乙因小云、小涵反抗且小涵处于生理期而未得逞。2018年9月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杨某乙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对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系强奸多人的情节未予认定,且未认定具有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从重情节,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向法院提起抗诉。2018年12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杨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改判杨某乙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二、典型意义 多人性侵害多名未成年人案件主观恶性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以从严惩处。本案中,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对错误判决依法提出抗诉,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九 协作追捕追诉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犯罪 深挖幕后“保护伞” 一、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期间,朱某某跨省组织包括6名未成年人在内的10余名女性在酒店卖淫。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期间与公安机关协作追捕4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成功查实朱某某等2人强迫多名未成年人多次卖淫的犯罪事实,又追诉协助组织卖淫的同案犯1人。同时,检察机关针对本案中可能存在为卖淫团伙通风报信、提供幕后帮助的“保护伞”行为,将线索移交监察委员会,挖出相关主管部门人员陈某某。最终朱某某等6人因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零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目前,陈某某因涉嫌徇私枉法、受贿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二、典型意义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必须依法全面、严厉打击。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配合协作,充分运用引导取证、追捕、追诉等监督手段,体现出对此类犯罪依法严厉惩处的决心。同时,对于办案中发现的“保护伞”相关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坚决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帮凶与黑手。 案例十 净化网络空间 严惩“童星招募”背后的性侵害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曲某某为寻求性刺激,通过QQ聊天软件,冒充某影视公司的女性工作人员,以招募童星需先行检查身体发育情况为由,先后诱骗、唆使被害女童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年龄均在10至13岁之间),要求被害人拍摄自身隐私部位的不雅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对涉案电脑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恢复和固定,进而查明多名被害人的身份信息,最终查证曲某某通过网络猥亵各地女童11人的犯罪事实。2018年3月,检察机关以曲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曲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二、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利用网络社交平台猥亵儿童的新型性侵害案件频发,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本案利用“童星招募”实施性侵害犯罪,一方面暴露出被害儿童涉世未深,缺乏辨识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也凸显了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社交平台带来的安全隐患,对该类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有效净化了网络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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