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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价购房"承诺引惊天大案 男子44次挪用公款共2.4亿元(3)

2019-11-05 17:59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2018年9月28日,吴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褚金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朱一星、朱健犯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三个月和十五年。同时,将暂扣于吴江区检察院的涉案款项人民币75万元发还被害单位,责令褚金弟、朱一星继续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2955万元,朱健对其中的203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非法所得受贿款2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褚金弟、朱健不服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健在主观恶性、犯罪数额和地位作用方面均小于褚金弟和朱一星,可酌情从轻处罚。日前,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将一审判决中关于朱健的部分改判为:朱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其他二人均维持原判。
  ◎公诉人说案
  不受约束的权力是贪欲私念的催化剂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检察二部检察官 李琳
  被告人褚金弟与朱一星父子非亲非故,也没有参与过朱一星父子的任何经营活动,却在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先后44次把单位合计2.4亿元的公款借给父子俩使用,且未收取分文利息。在刚接手此案时,作为承办人,实在觉得很费解。褚金弟家境普通,却自愿承担如此高的风险,到底是出于什么动机?他到案时交代的所谓交情和信任,实在不足以成为他铤而走险的动机。这背后是否另有隐情?
  带着疑问,我们展开了细细审查和层层讯问。随着审讯的深入,一个个谜底逐一被揭开。“款项借给朱一星父子,是因为朱一星答应我如果购买同里湖山庄别墅的时候,可以便宜,我很心动,而且一开始朱一星父子都是借了就还,信誉很好。此外,主要是收取了他们的好处费。”随着褚金弟悔不当初地和盘托出,一幅内外勾结转移公款的场景在我们面前展开。
  原来,朱一星一开始就以平价买房作为诱饵,而出于侥幸心理的褚金弟则认为只要朱一星父子能按期归还钱款,就不会被单位发现。后来,朱氏父子总是以投资房地产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一次次向褚金弟提出借钱要求,而褚金弟则在侥幸心理、平价购房和后期“打点”的诱惑下,将一笔笔巨额公款悉数挪给朱氏父子使用。2015年之前朱氏父子一直信守承诺,想方设法如约归还财管中心的公款,这也是这种非法巨额借款行为一直延续三年多的主要原因之一。2015年以后,朱氏父子的资金链出了问题,借款期开始拉长,直到2016年10月出现资金链断裂,导致后期借款共计3030万元无法归还。
  可以说,朱一星是整个挪用公款行为的起意者和指挥者,其儿子朱健明知褚金弟和朱一星预谋挪用公款,仍积极参与转账,且挪用款项中的大部分是经过朱健或其所控制的公司账户最终完成了转移。依据我国刑法,挪用公款罪打击的三种情形,即用于非法活动或者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根据挪用公款风险度的高低区分了不同的入罪门槛。本案属于系统内外勾结作案,之前大部分笔数挪用时间均未超过三个月,因此庭审时的争议焦点就集中在挪用公款的数额和共犯的认定上。我们认为,对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还是一般使用的三种用途的认定,不应仅根据行为人挪出公款时的主观方面的证据,还应结合客观的使用性质予以判断。尤其是挪用公款借给他人使用的,对行为人是否明知使用人真实用途,应结合挪用公款双方的关系、使用人的从业经历、具体预谋过程和公款流向过程、有无催讨、利益输送等方面证据材料,综合确认挪用公款的类型。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公诉意见。
  办案过程中我们还注意到:根据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证实,财管中心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都保管在出纳褚金弟手里,财管中心的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都是由褚金弟去银行领购并保管的。“按照财经纪律和财务法规,是不允许印章和票据都保管在一个人手里的,但一直以来都是这么操作的。”同为财务人员的褚金弟的同事一语道出了财管中心财务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不受约束的权力是贪欲私念的催化剂,监管的弱化给违法犯罪提供了可操作空间,也削弱了国家工作人员对腐败的防御心理。财务人员作为国有资金的核算和监控人员,掌握着国家的“钱袋子”,责任重大。本案提醒有关单位:要注重加强财务管理和印章管理,强化有效监管和制度执行,防范财务人员利用管理漏洞挪用钱款,从源头上避免损失发生。(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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