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政法工作 > 人民法院 >

"平价购房"承诺引惊天大案 男子44次挪用公款共2.4亿元(2)

2019-11-05 17:59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然而到了2016年10月,朱一星父子的资金链出了问题,导致后期借用的巨款彻底无法归还。褚金弟这时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一下慌了神。那段时间,褚金弟无数次地打电话给朱一星,催要欠款。但此时的朱一星父子早已回天无力,至案发时尚有3030万元资金未能归还。
  2.挪用巨款背后并非交情和信任那么简单
  “采用擅自开具银行金融凭证、加盖相关资金专户公章及负责人印章等手段……”起诉书指控褚金弟挪用公款的犯罪手段时这样表述。公章对外就代表着一个单位的承诺和责任,多年从事财务工作的褚金弟不可能不清楚在涉及单位巨额资金相关凭证上加盖公章意味着什么。那么,究竟是什么驱使他知法犯法、铤而走险呢?随着对此案调查的深入,办案人员发现,褚金弟挪用公款的原因并非出于交情和信任那么简单。
  同里湖山庄是个纯别墅项目,规划造别墅160幢,且大多数为独幢别墅。该项目位于吴江区同里镇东侧同兴路与迎燕路的交界处,距苏州市中心20公里、上海80公里,地理位置相当优越。巧合的是,朱一星第一次开口向褚金弟借用公款的理由正是用于投资该项目。
  朱一星向褚金弟借钱时,一直提到投资经营同里湖山庄项目。闲聊中,褚金弟也表示出了一直想在此处购置别墅的想法。朱一星马上主动示好,当场拍板说可以平价卖给褚金弟,褚金弟一听便动了心。
  朱一星毕竟是在生意场上混迹多年的老手了,他当然明白借这么多钱光是一句承诺肯定不行,还得祭出真金白银。
  2013年8月26日,朱健打电话给褚金弟,让其提供一个银行账号给他。褚金弟问朱健什么意思,朱健回答说,向他借了这么多钱,想感谢他一下。于是褚金弟便拿着女儿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并把卡号告诉朱健,朱健当天便向卡上转了10万元。同年12月,朱健再次向卡上转账7万元。2014年10月,朱健与褚金弟取得联系,并把一个文件袋放到了褚金弟的车上。褚金弟打开一看,里面装着6万元现金。
  3.东窗事发后仨“主角”均判十年以上徒刑
  轻信平价买房的承诺,又贪恋一笔笔好处费,褚金弟在违法犯罪的路上越走越远,直到朱一星父子再也无法按时归还挪用款时,褚金弟才知道平价买房的承诺是骗人的,而那23万元的好处费比起自己即将付出的代价,实在是微不足道。
  2017年3月20日,走投无路的褚金弟主动向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投案。3月28日,褚金弟被刑事拘留,4月11日被逮捕;6月9日,朱健被刑事拘留,6月22日被逮捕;6月29日,朱一星被取保候审。案发后,侦查机关追回了75万元,其中包括褚金弟家属退出的25万元。
  2017年10月,该案被起诉到法院后,关于3名被告人的主体身份问题成为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公诉人认为,涉案期间财管中心系某局的下设机构,褚金弟系财管中心的出纳会计,负责“村账镇代管”村资金的支出。吴江区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褚金弟虽系合同编制的派遣工作人员,但其作为财管中心的出纳会计,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而被告人朱一星、朱健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法院认为两人向褚金弟提起挪用公款的犯意,且由两人通过转账最终完成涉案款项从财管中心账户转移,系共同与褚金弟对挪用公款预谋并实行犯罪,依法应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关于贿赂犯罪事实,法院认定朱一星、朱健为了让被告人褚金弟利用其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多次送予被告人褚金弟钱款共计23万元,褚金弟和被告人朱一星、朱健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
  吴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褚金弟、朱一星、朱健共同利用被告人褚金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三人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被告人褚金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朱一星、朱健共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人民币23万元,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