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紧扣公众关切(3)
全国人大代表黎霞认为,还应明确由谁来界定重大疾病的范围,以及重大疾病的标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将难以操作。 全国人大代表易家祥专门查找了关于重大疾病的定义,“目前只看到2007年4月3日开始实施的重大疾病保险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使用范围,但是保险医学和临床医学差异是非常大的。保险医学是有潜在的风险就会去关注,但是可能在临床上并没有什么表现。如果草案中对‘重大疾病’的认定依据来自保险医学,可能不妥当”。易家祥说。 重大疾病中第一大类就是恶性肿瘤、癌症,但是现在很多恶性肿瘤发现得早,治疗得及时,可以长期带癌生存。已经转化为慢性病,甚至有一些恶性肿瘤接下来还有可能被剔除出这个范围,如果因为这些疾病而撤销婚姻的话,也会造成一些事实上的被动情况。 孙宪忠建议,对重大疾病的界定应限制在不适合结婚或者有可能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损害的疾病上。如果疾病对婚姻家庭关系没有影响,也不会给婚姻当事人造成损害,不告知也不要紧。尤其考虑到老年人的婚姻,有些病确实也没有办法算是重大或者不重大,告知可能有一些麻烦。 此外,陈竺副委员长建议将草案条文“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修改为“一方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将当期患病情况如实告知另一方”。陈竺解释说,在结婚之前有可能一方在青少年时代患过疾病,也有可能是很大的病,但后来治愈了,治愈的情况不一定要列为法定要求进行告知,能够告知当然好,不告知也不一定就触犯法律。(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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