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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紧扣公众关切

2019-10-28 10:20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紧扣公众关切

新华社发 徐骏图

  ○ 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设置可操作的认定标准,并且列举规定相关情况,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有效运用。 
  ○ 如果仅从形式上只要一方签字就认定是共同债务,也容易发生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处理的情形。 
  ○ 立法应考虑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生活日趋复杂化的现状,对非婚同居现象作出适当回应。 
  ○ 应明确由谁来界定重大疾病的范围,以及重大疾病的标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将难以操作。 
  在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权重和分量都不是最重的一编,但因为事关每一个公民,所以受关注度和社会知晓度相当高。 
  10月21日和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在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紧扣公众最关心的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非婚同居”入法等问题各抒己见,建言献策。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仍待斟酌完善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 
  2018年1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简称“新解释”),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沿用了新解释中的“共债共签”原则,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陈凤翔委员表示,“草案条文规定的裁判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是建立在夫妻的另一方当事人签字认可的基础上的,如果签了字了,就是共同债务。而夫妻的共同债务应该是有客观的事实,不能依据主观签名签字来认定”。陈凤翔委员说,债权人如果想让自己的债权能够获得偿还的保障,那么他就应该让夫妻共同签字,或者让另一方事后追认。但是我们也都很清楚,能否做到这一点债权人是完全没有把握的。如果作为债务人的夫妻关系正常,那么债权人不需要共债共签或者事后追认,也能够从债务人家庭财产中获得偿还,但如果债务人的夫妻关系不正常,或者夫妻之间有逃避债务的现象,那么另一方绝对不会事先共同签字,事后也不会追认。 
  “而且,债权债务一般除了借贷以外,更多的是来源于各式各样的合同,在特别的商务活动中,要求夫妻事先共同签字也是很难做到的。”陈凤翔委员强调。 
  “如果双方没有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没有追认的,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能不能承认保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提出疑问,如果夫妻商量好一方就是不签字,以后不追认,又怎么办?孙宪忠建议在立法条款设置上要区分一般情形和例外情形的规则。 
  刘海星委员认为,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很重要。“这个问题看上去不大,从字面上看顾名思义,但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每个家庭状况不一样、生活水准不一样,如果夫妻一方认为是生活日常需要而采购了一些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水平的奢侈性需求,这样一个债务让另一方共同承担,可能对今后的生活和出现离婚问题后,导致财产或债务认定的问题。”对此,刘海星委员建议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设置可操作的认定标准,并且列举规定相关情况,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有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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