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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紧扣公众关切(2)

2019-10-28 10:20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在审议时提出,“建议进一步斟酌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曹建明说,草案条文将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也作为共同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情形非常复杂。确有一方故意逃避债务,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切割的问题。但如果仅从形式上只要一方签字就认定是共同债务,也容易发生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处理的情形。比如,在实践中,也常有夫妻一方自己个人或自己个人举办的企业举债,最后故意或被迫把债务推到另一方的情形。同时还存在强迫另一方追认的情形。如一方因个人债务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准备强制执行,有关机关或债权人要求其配偶追认为共同债务,并明示暗示不签字有更严重后果。其配偶为自己或双方免于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等后果,事后违心被迫签字追认。 
  对非婚同居关系法律要不要开口子 
  非婚同居,是指未形成法律上的婚姻状态的双方同居在一起的现象。在现代生活中,非婚同居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一大特点。在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审议过程中,是否将“非婚同居”入法的问题,多次被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及。 
  韩梅委员就建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非婚同居关系作出原则规定。 
  “非婚同居现象呈快速上升趋势,相伴而生的纠纷也大幅增加,亟须立法解决。”韩梅委员认为,立法应考虑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生活日趋复杂化的现状,对非婚同居现象作出适当回应。草案条文目前仅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是,对财产继承、子女抚养等问题都未涉及。 
  非婚同居又称“事实婚姻”。全国人大代表夏吾卓玛说:“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农牧区,事实婚姻的情况还是挺多的。他们虽然没到民政部门登记,但是办过结婚酒席后,男女双方就以夫妻相处,生儿育女,居家过日子,也得到周围群众的认可。但是,事实婚姻始终得不到法律的承认,这对于同居关系中的妇女,特别是同居关系破裂后的女方伤害非常大,其结果就是女方卷铺盖回家,什么都得不到。这个问题在偏远少数民族地区特别突出。”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有“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夏吾卓玛认为,这条规定实际上是间接有条件地承认了事实婚姻。她建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增加“事实婚姻关系”的规定,包括在相应章节条款中对事实婚姻形成的条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这个口子不能留。”全国人大代表陈海仪说,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方面的司法解释里,关于事实婚姻,有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和以后认定事实婚姻的规定。之所以有这方面的规定,是因为当时有大量事实婚姻的情形。如果在婚姻家庭编草案还这样规定,说明法律认可没有经过法定登记的事实婚姻状态。然而,由事实婚姻引出的纠纷太多了,如果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开这个口子的话,那么在未来,事实婚姻的状态还会不断出现。为此,陈海仪建议去掉草案中“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 
  哪些重大疾病要在婚前坦白 
  对患病情况的婚前告知义务,草案先后作出调整。草案一审稿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草案二审稿将“严重疾病”修改为“重大疾病”。草案三审稿虽未作修改,但仍成为审议的焦点。 
  “婚前告知重大疾病确实非常必要,但什么样的重大疾病应该在婚前告知,还是要有一个界定。”孙宪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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