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制源自网络空间的黑恶犯罪(3)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认为,网络犯罪的治理应与网络自身的属性相契合,网络空间具有信息传播的失控性和平台中介性两大特征。治理网络犯罪应遵守国际通例,赋予网络服务提供商技术过滤违法信息的责任,立法时也应遵守技术的客观规律。 时延安认为,网络黑恶犯罪的规制应着重考虑四个方面,即控制网络货币的恣意流通、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加大技术创新审核和切断网络黑灰产的资金流。 皮勇指出,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和结果导向主义都决定了完全借助刑法打击网络黑恶犯罪具有较大的局限性,特别是罪刑法定和正当法治原则导致刑法无法突破文本框架。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治理政策,对网络黑恶犯罪的规制应坚持七分治理、三分打击的策略,这也是对《指导意见》“打早”“打小”“打伞”要求及营造有利外部环境的贯彻和落地。 刘徐州重点阐述了网络黑公关的治理,他认为,当前对非法网络公关的治理呈现出多元协同的态势,可归纳为回应式治理、集中式治理和参与式治理。现行法律对黑公关的惩治力度不足,导致犯罪成本低,规范之间衔接不畅,不能恰当区分合理批评与恶意诽谤,而非法经营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扩张性适用也容易模糊类似行为在定罪量刑方面的细节区分,对不同类型的黑公关需要从更专业的角度具体分析,否则无法清晰边界,也失去警示效果。 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黄河认为,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已进入转段期,将打击的目标对准蛰伏很深的网络黑恶势力,既合乎“深挖根治”的本义,也极具现实指向性。对网络空间黑恶犯罪的研究应重点落在“三态”上:一是网络空间黑恶犯罪的样态,即网络黑恶犯罪有什么情况、什么特点。二是网络空间黑恶犯罪的生态,即其产生滋长的环境。三是治理网络空间黑恶犯罪的心态,即在何种刑事政策和法律理念的指导下实现精准打击和有效治理。 (作者为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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