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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制源自网络空间的黑恶犯罪

2019-09-25 13:44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处在从全面推开向纵深推进的发展转换阶段,中央政法委提出要有针对性地延伸打击锋芒,其中之一是加大对网络领域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然而,一方面,由于技术门槛的降低,网络黑灰色产业链的组织越来越容易,网络空间面临失衡失序的危险;另一方面,关于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构成及特征,实务中仍存在认识不一、共识不足的情况。为有效扫除网络空间黑恶犯罪,针对网络黑恶势力的特点靶向发力,需树立新的应对思维和治理策略。 
  9月11日,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犯罪学学会主办的“法·善”沙龙之影响力案件(第三期)在京举行,来自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分高校的专家、学者和实务人员40余人,聚焦网络空间黑恶犯罪的监管打击、法律规制、治理路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和交流。 
  网络空间黑恶犯罪的特点形态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岳向阳指出,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始以前,网络水军和黑公关就已十分活跃。网络犯罪自身具有的低成本、高收益、快传播、强隐蔽的特性导致其日益泛化,并动辄以线上黑恶势力的行径,挑战法律权威,劫持公众舆论,影响社会稳定。2018年“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把网上黑恶势力明确列为打击的重点领域之一,这是对网络黑恶乱象的有力回应。网络空间的扫黑除恶应在维护国家主权、完善社会公共治理的使命意义上展开。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检察官曹红虹指出,当前,网络空间黑恶犯罪主要表现为雇用水军恶意诽谤、黑公关和网络套路贷。具体形态有三类:一是利用信息网络发布、删除负面或虚假信息,侮辱、诽谤、滋扰他人。二是利用信息网络威胁他人,强迫交易。三是利用信息网络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具有远程化、团伙化、分工明确、跨区域性、受害人众多及涉案金额巨大等特征。 
  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刘徐州认为,非法网络公关的兴起有多重社会文化背景,从传播技术的演进历程看,其本质在于通过观点竞争、利益博弈和思想斗争,实现对话语权的非法代理。网络黑公关利用信息不对称,散布虚假信息和别有用心的言论误导网民,在虚拟空间更大范围地聚合有利于他们的认知、态度、情感、意见与行为,进行话题炒作、管理营销、目标攻击,这种基于团体利益和个人目的的网络行为不但强化了网民的负面认知,激化了群众的观点和意志,更异化了群体协商的氛围,污染公共空间环境,增加社会媒介化风险。 
  网络空间黑恶犯罪的打击难点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检察院检察官陈磊介绍了其所办理的一起“网络水军”有偿发帖案的案发经过、关键事实和核心争议,指出此类案件的侦办,在确定主观明知、核查虚假信息、核算交易金额、提取电子证据、跨区域协作办案等方面均面临极大的困难,大量消耗有限的司法资源,亟须在理论和操作层面加强指导。 
  中央网信办网络评论工作局彭锋认为,应当区分“黑恶犯罪的网络化”和“网络化的黑恶犯罪”这样两个概念,前者是指黑恶势力利用网络实施传统犯罪,后者则指在网络生态环境下滋生的黑恶犯罪。司法机关对网络化的黑恶犯罪取证难、立案难、惩处难。同时,网络化的黑恶犯罪往往掺杂错误的社会意识,通过网络聚集成势,彼此之间的弱关联导致在认定黑恶犯罪时如何甄别行为主体也是法律适用的难题。 
  曹红虹指出,就司法实务而言,当前办理网络涉黑恶案件的难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完全发生于网络空间的滋扰、敲诈、侮辱、诽谤等行为能否认定为黑恶犯罪?它与线下的黑恶犯罪有何区别?二是网络黑恶犯罪的危害性特征和行为特征较难认定。三是套用常规办案模式办理网络黑恶犯罪存在掣肘。四是传统的证据标准和证明标准有时会对打击网络黑恶犯罪形成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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