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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制源自网络空间的黑恶犯罪(2)

2019-09-25 13:44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网络空间黑恶犯罪的法律规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虽然网络黑恶犯罪有着与线下黑恶犯罪不同的特点,但两者之间共性大于个性,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应立足共性,探寻本源,破解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将“应知而不知”纳入“明知”的认定,造成较大持续性心理伤痛的软暴力应属暴力,立足新闻事实的标准检验信息的真伪性,以举证责任倒置破解证明难题等。通过引入惩罚性赔偿、强化行政义务、完善刑事立法、启动失信惩戒,全方位、立体化地构筑规制网络黑恶犯罪的民事、行政、刑事、信用四大责任体系。另外,应借鉴美国长臂管辖原则,拓展网络犯罪的属人管辖权。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卢建平认为,软暴力概念的出现和保安处分制裁方法的嵌入导致刑法的内在逐步软化,刑法的面孔由无比生硬变为软硬兼施,与之相应,刑法的调整范围也在不断扩张。尽管如此,现有的刑法理论在应对传统犯罪的异化时仍显得力不从心,出现评价不足的一面。在新时代背景下,应更新理念和思维,重点考察网络黑恶犯罪的组织形态和行为方式,与线下相比,对人数庞大的网络聚合体,更应大胆认定黑恶犯罪,同时通过准确适用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罪名,充分评价其行为特质,最终实现有力打击。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时延安认为,扫除网络黑恶犯罪的前提是厘清网络黑恶犯罪的定义,黑恶犯罪的核心是“控制”,网络黑恶犯罪的实质就是线下黑恶犯罪在线上的运作,对于黑恶犯罪的称谓还是应该回归到“有组织犯罪”的表述上来。现有的共犯理论无力应对网络黑恶犯罪的复杂组织关系,对此,应借助英美法系中“犯罪协作”的概念,适当降低共犯从属性的解释要求,从而解决网络黑恶犯罪中不同角色的可罚性问题。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皮勇明确了软暴力的认定,他指出,软暴力与硬暴力在法益侵害方面具有同质性,从根本上看都是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重大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因此完全可以将软暴力纳入暴力的范畴。认定软暴力时应立存数据思维,将获取个人信息、生活圈子信息作为行为样态,并结合持续时间、危害后果等综合考量。不过,尽管可以利用解释论解决问题,但更妥善的办法是通过立法明确软暴力的定性。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戴士剑指出,网络的普及带来便捷与安全的冲突,同时也引发管理国家的低成本与治理社会的高成本、实施犯罪的高收益和打击犯罪的低效益之间的割裂与背反。评价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时,不能拘泥于点击数、转发数、控制的台数、非法所得等定量论罪的思维,还要考虑对被害方的损害和技术的可操作性。目前网络黑恶犯罪大多是结果犯,由此带来与技术侦查之间的紧张关系,建议未来修法时就部分犯罪改采行为犯的立法模式。另外,应尽快统一网络犯罪个罪的定性定量标准。 
  网络空间黑恶犯罪的综合治理 
  彭锋认为,网络黑恶犯罪的规制需要重点把握四对关系:一是集体与个人的关系,不能因网络主体的弱关联导致法律对符合网络特征的集体犯罪的失范。二是境内与境外的关系,打击网络犯罪要注意国际法与国内法相配合,要充分考虑境外犯罪主体在境内网上实施的犯罪行为。三是主力军与主战场的关系。司法人员的主力军应尽快进入互联网这一遏制网络犯罪的主战场。四是前沿与底线的关系。法律的完善需要跟进网络意识形态斗争最前沿形势,遵循司法经验也应照顾民众情绪。 
  刘俊海认为,监管和市场的双重失灵,导致失信收益高于失信成本、守信成本高于守信收益、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这也正是网络犯罪乱象的根源。对此,应从五个方面建立多层次的网络生态治理体系:一是提高商务信息、政务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证其内容准确、完整、即时、易得和易解。二是加强网络伦理建设,树立证据意识、规则意识和包容意识。三是强化网络平台的自律监管,实行自律监管和行业监管“两轮齐驱”。四是提升监管效能,铸造监管合力。五是优化营商环境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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