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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条款首修 欲破"连坐"难题(2)

2019-08-27 14:10来源:新京报浏览:手机版

  她第一时间打电话报警,可民警说,事发地点的探头都是朝向地面监控,找不到责任人,只能起诉整栋楼。她也找了物业公司,可工作人员认为,找不到人没办法,物业只有配合找人的义务,没有承担事故的责任。
  8月23日,在中国法学会组织召开高空抛物坠物法治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吴兆祥介绍了一组数据:2016年至2018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为1200多件;受理的刑事案件为31件,其中五成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民事案件相当于刑事案件的近40倍,杨立新认为,这组数据,足以证明“侦查缺位”这一高空抛物致害案存在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第87条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执行难,即使法院判决由可能加害的人承担补偿责任,也很难执行。
  2000年发生的重庆烟灰缸砸人案,也被称为“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受害人郝跃被一个高楼上抛下的烟灰缸砸碎头骨,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郝跃将可能丢烟灰缸的住户都告上了法庭。2001年,法院判决22个住户各赔偿8101.5元,共计17.8万余元。
  “到今年已经19年了,可是这件事仍旧没有画上句号”,郝跃对新京报记者说,判决生效后,他三次提请强制执行,可直到现在,他只拿到了半数住户的共计9万余元赔偿金。剩下的赔偿金极有可能成为“呆坏账”,“年头长了,有的住户搬走了,找不到了”。
  可是那个烟灰缸,至今仍在影响郝跃的生活。他的脑袋里现在还有两块镏金玻璃,“左脑受伤后右腿发不上力,总觉得轻飘飘的。记忆力下降得很严重。原来我言语表达很流利,可是现在反应慢,迟钝”。
  立法转变:前置调查程序,查清责任人是关键
  究竟应该制定一个什么样的高空抛物法条,完善第87条的不足,维护“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启动编纂以来,这个问题摆在立法者面前。
  “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代理律师王建明认为,查清加害人是高空抛物案的关键。他回忆,当年为了找到抛烟灰缸的人,他曾陪同民警在事发地点蹲守了一周,只做一件事,采集住户的指纹,以便跟烟灰缸上的指纹比对,“当年的指纹采集技术不如现在,监控探头更是空白。这起案子如果放到今天,也许会有不同的结局”。
  对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明确提出:高空抛物坠物损害发生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杨立新解读说,上述规定意在强调职能机关的主管责任,确定了高空抛物共同赔偿的“前置调查程序”,如果有关机关穷尽手段仍然查不清加害人,才到共同补偿环节。也就是说,“查不出来,才是民事问题”。
  三审稿对87条还有三处补充完善:强调侵权人的过错责任,谁侵权谁担责,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追偿权,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三审稿的上述修改,不少法学者认为厘清了高空抛物相关各方的责任,不过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三审稿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提出,草案“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中的有关机关,应明确为“公安机关”。“‘有关机关’规定不明,实践中容易产生推诿扯皮,公安机关作为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专门机关,对高空抛物坠物进行调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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