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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条款首修 欲破"连坐"难题

2019-08-27 14:10来源:新京报浏览:手机版

高空抛物条款首修 欲破"连坐"难题

  6月26日,北京市大屯里小区103号楼与105号楼南侧车棚中间,安装了两个摄像头,分别监控东西两栋楼层的高空抛物行为。新京报记者 郑新洽 实习生 陈婉婷 摄

  8月20日,当敲完郑州市高新区谦祥万和城小区31号楼每一个住户的门,仍然没有找到那个砸伤女儿的饮料瓶的主人,郑州居民李女士作出一个决定:起诉整栋楼的所有业主。
  这个起诉决定,源自被称为“高空抛物‘连坐条款’”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即“找不到抛物者,全楼业主共同赔偿”。
  这一条款可能发生变化。8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审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规定有关机关需查清责任人。上述“高空抛物‘连坐条款’”,迎来实施9年来的首次修改。
  高空抛物“连坐”:9年前的无奈选择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杨立新曾参与《侵权责任法》起草。他对新京报记者说,9年前制定《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是基于社会问题不得不采取的无奈选择。
  杨立新回忆,当年,起草组曾到德国考察,询问德方如何处理高空抛物纠纷,“他们不理解,反问‘住在高楼上为什么还会抛物?’‘砸伤了人,为什么还不承认?’”
  “国民素质、道德水平参差不齐,有些人敢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后却不敢承认自己所为,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杨立新说,2000年发生的重庆烟灰缸砸人案,开启了“找不到抛物者,全楼业主共同赔偿”先河,法院判决22户业主每户赔偿8000余元。随后发生的数起无主高空抛物案,受害人也将全楼业主告上法庭,例如济南的菜板子案,但是起诉均被法院驳回。
  同案不同判;受害人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和救济,这就是当年摆在立法者面前的难题。
  民法专家、《侵权责任法》立法参与者梁慧星曾指出,出台第87条首先在于救济,高空坠物除了伤害个人之外,往往还会制造出惨烈的家庭悲剧,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分担和弥补受害方的损失,符合社会正义的期待和需要。此外,第87条还在于“预防”,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通过带有“连坐”性质的条款,让公众克制高空抛物的冲动,乃至为了避免被罚相互提醒、监督以及检举。
  不过,自实施以来,第87条一直备受争议。有人赞同,认为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精神;也有人反对,形容第87条是“一人得病,全楼吃药”,让无辜业主担责,有违法律应有的正义和公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就一直表示反对,他曾开玩笑说,“我下次再买房子的时候就会选择一楼,免得承担我认为不合理的责任”。
  “连坐”引发难题:侦查缺位、执行难
  杨立新坦言,第87条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没有引入物业等建筑物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侵权责任法》已经规定了高空抛物是民事责任,因而一旦出现高空抛物致害他人的事件,公安机关就不再介入。
  郑州居民李女士就遭遇了上述这些难题。
  李女士的女儿才两岁半,8月20日早上在郑州市高新区谦祥万和城小区31号楼楼下玩碰碰车时,一个装有大半瓶牛奶的饮料瓶从天而降,将孩子的手砸得肿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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