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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核实,让转嫁债务虚假诉讼“露馅”

2019-08-23 13:58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基本案情】 
  原一审被告:甘肃丙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银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一审被告:甘肃乙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皋兰县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毛某某。原一审被告:毛某某,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某某桥196号。 
  原一审原告:兰州甲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2月24日,甲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向法院提交《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贷款展期协议》,拟证明:2014年1月26日,甲公司与乙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26日至2014年3月25日止,并约定了利率及计收方式。同日,丁农业有限公司(下称丁公司)、丙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丙公司)及毛某某与甲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日,丁公司与甲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将其坐落于某县某村使用面积为232593.33平方米的养殖绿化用地,为涉案借款办理了抵押他项权登记。同日,甲公司分240万元、60万元两笔向毛某某支付300万元借款。2014年4月9日,《借款合同》到期后,乙公司及保证人丁公司、丙公司、毛某某再次与甲公司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将借款期限展期至2014年4月25日,展期期间借款利率按主合同约定利率上浮至4.5%。《贷款展期协议》到期后,乙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双方酿成纠纷,遂诉至法院。 
  2015年4月22日,某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乙公司偿还原告甲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借款利息61.6万元;被告丁公司、丙公司、毛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乙公司届时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甲公司可申请以被告丁公司养殖绿化用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上款项共计365132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该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丙公司的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 2016年10月,申请人丙公司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丙公司称,申请人从未收到法院的诉讼文书,也未派人参加诉讼,担保贷款、参加诉讼均系被申请人毛某某私刻申请人公章所为,原审判决错误。丙公司并向某市检察院申请对原审据以作出判决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贷款展期协议》、“授权委托书”中丙公司的印章进行司法鉴定。原审判决书载明:“乙公司、丁公司、丙公司、毛某某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某省商务厅干部……”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某没有代理本案资格,某市检察院检察官初步判断本案可能涉及民事虚假诉讼。 
  调查核实  
  某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开展了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调阅了原一审审判卷宗材料;向一审被告代理人张某某调查取证,并核实了张某某的虚假公职人员身份;向案件相关单位、证人开展调查取证。查明:原一审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向张某某送达了给丙公司的开庭法律文书,张某某向法院提交的丙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是2015年3月17日由被申请人毛某某出具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贷款展期协议》中“丙公司”落款处签署的法定代表人均是“毛某某”,并非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原审法院向丙公司送达法律文书的地址是某市城关区某某桥,收件人是孙某某。另查明,2015年5月12日,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丙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丙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还查明,甲公司已歇业半年有余,毛某某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其提取《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贷款展期协议》原件进行鉴定。其后,省检察院调取了甲公司《贷款展期协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市中级法院民事诉讼案卷第27页和第29页,即丙公司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文本原件,以2015年4月丙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工商企业歇业印章处理登记表为样本,委托该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检材上丙公司印文鉴定。2017年11月16日,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五份检材中七枚印章印文与样本中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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