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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无理由退货 如何界定"以假换真恶意退货"行为性质(3)

2019-07-04 16:04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关于该案中张某等人的行为定性,齐文远认为,对张某等人应认定为盗窃罪。李冠煜认为,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莫洪宪、匡正认为,该案中,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研讨中,专家们还就电子商务行业规则完善提出了建议。齐文远认为,电子商务毕竟不同于普通的商品买卖,购买者只能通过网站所展示的商品图片、技术参数等数据来进行选择,而无法直接面对面交易。而且购买者支付货款也是通过转账等方式,而不是直接支付现金,因此可能出现冲动式购物的情形。这种情况下,“7天无理由退货”条款能便捷地保障购买者的合法利益。由此可知,“7天无理由退货”是电子商务中保障购买者权利的举措。李冠煜谈到,近年来,我国电商行业发展迅猛,电商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权利义务也应受到法律规制。总体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享有的权利包括:规则制定权、规则执行权、纠纷裁判权、取得特别许可权、法律适用选择权、责任限制或免除权等;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注意或审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隐私权保护义务或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审慎作为义务等。针对不法分子以假换真恶意退货的情况,匡正建议电商平台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是对所销售的商品进行特殊的隐藏标识,以便于收到退货时迅速识别查验。二是设置“退货前对商品特殊部位拍照审核确认完好”步骤,以便于提前进行初步查验。三是配备专业的退货商品查验人员,对查验工作进行严格规定。四是退货查验应及时但不能省略,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商品完好性确认后再退款。 
  (详见《人民检察》2019年第12期)(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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