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无理由退货 如何界定"以假换真恶意退货"行为性质
网络信息技术“井喷”式发展,使部分传统违法犯罪向虚拟空间延展,手段变异,危害日甚。
如何界定“以假换真恶意退货”行为性质 莫洪宪 齐文远 李冠煜 匡正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井喷”式发展,在线电子商务的类型和规模呈迅猛增长态势,这在繁荣市场经济的同时,也使部分传统违法犯罪的存在场域向虚拟空间延展,危害手段亦有了变异,其中尤以纷繁复杂的网络恶意行为为甚。关于恶意退货问题,由于具体表象较多,又关涉诸多刑法理论,很多问题学界尚未形成定论,司法判例也存在抵牾之处。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检察院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张某与万某、肖某、李某、向某合租某区大智路华中数码港的一处办公区,张某与万某从事手机维修业务,肖某、李某、向某从事手机销售业务。2017年5月,张某向肖某、李某、向某、万某提出,由肖某、李某、向某在某网络商城购买手机,交由自己和万某更换手机主板后,又利用平台“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向该网络商城退货。张某承诺事后每部手机支付给肖某、李某、向某200元。2017年5月30日至2017年7月3日,肖某、李某通过该网络商城拍得华为p10、华为mate9手机19部,向某拍得华为p10、华为mate9手机8部。后由张某、万某将此27部手机的主板更换为其从他处购买的废旧主板后,又向该网络商城申请退货退款,张某则将换下的手机主板出卖牟利。其中,肖某、李某的19部手机主板维修金额43024元,向某的8部手机主板维修金额17477元。该案办理中,司法人员对于行为人主观心理判定、行为方式界分、危害后果认定等方面存有分歧。近日,《人民检察》杂志邀请专家学者和办案机关代表就该案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研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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