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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究竟该归谁 多方因素参考衡量(3)

2019-06-16 14:25来源: 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份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俗话说,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身心受到伤害的往往是子女、尤其是年幼的子女。
  因此,夫妻离婚的原因尽管各不相同,但是双方都应当认识到,无论离婚与否,抚养、教育子女都是夫妻双方应尽的法律义务,离婚的夫妻双方对此应当理性对待、友好协商、实事求是,共同担负起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尽量把对子女的伤害降到最低限度。
  当前,离婚夫妻在子女抚养方面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抚养权的争夺,一是抚养费的承担。无论是解决抚养权争议还是抚养费争议,都应当从子女立场出发,实现子女权益最大化。在随父还是随母生活方面,应当尽力询问、了解有表达意愿能力的子女的意见,贯彻有利于子女良好教育和健康成长的原则,避免仅仅考虑收入多少。在抚养费承担方面,应当实事求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加以确定,既要防止逃避责任,也要避免不切实际的漫天要价。
  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离异家庭子女的良好教育和健康成长问题不仅仅涉及父母双方,还应当引起政府机构、司法部门以及全社会的高度重视,综合施策,各负其责,使所有孩子的心里都充满阳光,生活快乐幸福。(胡勇)(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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