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究竟该归谁 多方因素参考衡量(2)
对于儿子的这一想法,王某认为孩子年纪太小,还没有发表独立意见的能力,不能作为抚养权归属的参考。 不过,王某的这一观点并未得到法院认可。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双方抚养条件和能力相当、均无明显优势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听取子女的独立意见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将子女抚养权判归肖某所有。 庭后,法官解释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但这并不排除法庭可以对6周岁至10周岁之间的子女单独询问其意见,该意见于1993年实施,而如今儿童的心智和认知能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极大提高,这种提升在大城市的表现格外明显,这个年龄阶段的子女在独立、自愿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已能够认知父母的离异和发表自己想随谁生活的意愿。基于实际情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中规定,对于年满6周岁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处理抚养问题时,也可以根据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父母双方拒绝抚养 法定义务依法承担 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中,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权往往都会据理力争,但也有极少数父母对子女缺乏基本的责任感,离婚时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脱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拒绝子女随自己生活,李某和陈某就是其中之一。 据了解,李某和陈某都是“95后”,两人刚到法定婚龄就结了婚,婚后不久生了一个孩子。然而,他们都没有稳定的工作,在各自父母的宠溺下,平时工作都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也没有好好照顾过孩子的生活,均是依靠自己的父母轮流照顾孩子。 后来,两人的感情出现不和,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以自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没有稳定工作为由,要求陈某抚养孩子。而那时,孩子才刚满3岁。对此,陈某表示同意和李某离婚,但主张自己也没有稳定收入,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因此要求李某抚养孩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双方均拒绝抚养,有可能导致子女处于无人抚养的危困状态,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本案中,李某和陈某都正值青年,未丧失劳动能力,应当肩负起抚养子女的法定责任。根据孩子的年龄和实际生活情况,法院判决孩子由母亲陈某抚养,李某每月按照北京市平均收入水平的25%支付子女抚养费。 天价养子与法无据 抚养费用合理分担 夫妻离婚后,往往会涉及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但抚养费给多少“合适”,是不是孩子的所有花销都要父母均摊,很多人却不清楚。 赵某和马某结婚不久,便因家庭矛盾分居。分居期间,两人的儿子由马某照顾。后因感情破裂,马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儿子由自己抚养,同时列出一长条课外兴趣培训班的报班计划和收费明细,要求赵某共同分担,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5万元。 对于马某的诉讼请求,赵某表示同意离婚,也同意儿子由马某抚养,但对这张天价的培训班和抚养费账单提出异议。赵某称,自己月均收入不到两万元,根本无力承担如此高额的抚养费,并且儿子义务教育期间的费用加上合理的课外培训班费用根本达不到如此高的金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抚养费是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的合理花费,一般是基本生活、公立教育、公立医院的相关花费,课外培训班的费用不属于公立教育范畴,属于自愿开支,需要父母共同商议。本案中,马某主张的抚养费数额包含了未经赵某同意的私立培训班开支,超出了赵某的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且赵某明确表示拒绝支付该抚养费,法院据此没有支持马某的此项主张。 法官庭后表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计算应是3种因素相互制衡的结果,包括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由于收入水平可量化性强,因此法律规定以此为基数进行计算,但如果非直接抚养方收入水平的20%至30%明显高于子女的实际需要,则应当以当下的实际需要来衡平抚养费的数额,否则会导致实际多余部分给了直接抚养方,没有用于子女花费。(记者 徐伟伦 实习生 曾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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