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存"陷阱" 新司法解释给被负债者带来转机(4)
江苏省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晓莉向记者解释说,对债权人而言,首先,应由债务人的配偶和债务人共同在借条上签字;其次,如果没有共同签字的,应通过由借款人的配偶事后追认的方式来补正,所以要注意保存这方面的证据;最后,如果没有共同签字,事后也不追认的,债权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所借款项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其共同的意思表示。 “另外,此类案件被告方普遍存在回避应诉、逃避应诉的情形。表现为案件缺席审理的比例较高,达到52.2%。缺席审理率高,导致诉讼各方不能充分地举证质证,更无法围绕争议焦点形成有效辩论,不仅降低了庭审效能,给案件事实的查明也增加了难度。”佟淑表示。与此同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越来越多样,资金来源和用途越来越复杂化。而且婚姻生活既存在私密性,又存在日常性和混同性,外人很难搞清债务的真实用途,夫妻任何一方难以举证款项用途,造成调查取证难。 对此,林晓莉建议,一是积极应诉,不要消极避诉。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收到法院传票时,声称债务与自己无关,不配合法院调查,甚至不出庭、消极应诉。这非常不利于自身合法权利的维护,最终可能因此承担败诉风险。二是提升证据意识,积极举证。未具名举债一方要提升证据意识,对于配偶因赌博、吸毒等恶习造成的债务,要保留证据,一旦被诉可以据此抗辩。三是夫妻双方加强沟通交流,扶持与监督相辅相成。中国素有“女主内、男主外”的传统,虽然现在社会经济已经比较发达,但这种传统对民众婚姻生活仍有一定的影响,对外经济交往尤其是大额交往由男方负责的居多。对此,夫妻双方应多注意共同为家庭款项的使用出谋划策。 (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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