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媒体报道 >

夫妻共同债务存"陷阱" 新司法解释给被负债者带来转机(3)

2019-05-29 14:01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解释,夫妻作为平等的主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有权知悉涉及婚姻家庭利益以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重要信息,在此前提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行使平等处理权,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双方地位平等、享有平等处理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和决定权,关系到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法律原则和公民基本财产权利、人格权利,应当优先保护。此外,如果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使是夫妻一方个人举债,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2018年4月,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了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判决李红不用承担前夫张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欠的328万元债务。 
  2014年6月4日,张明向赵茜之夫借款200万元,并立下借据。同年6月23日,张明与李红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同年8月9日,赵茜之夫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随后赵茜与张明就该200万元借款重新签订借条。2016年借款到期后,经赵茜多次催收,张明仍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赵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明、李红偿还借款本息共计328万元。 
  案件开庭时,张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前妻李红则称,该债务数额较大,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在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赵茜应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向法庭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则就不属于共同债务,而是张明的个人债务。 
  梅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赵茜要求张明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李红应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问题,虽然该债务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大额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庭审中双方确认2014年6月4日的借据和2015年1月4日的借条均无李红的签名,且李红事后没有追认,赵茜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张明和李红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对于赵茜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红应共同偿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借款200万元数额较大,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支出,且借据上无李红签名,事后其也未追认,赵茜亦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张明和李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债务,亦无法证明两人存在共同借款合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法院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红不具有承担偿还该债务的义务。”该案法官表示。 
  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目前,很多“被负债者”面临的问题是,有些案件根据以前的法律规定可能一审、二审甚至再审都结束了,该走的法律程序都走完了,这些人怎么办? 
  对此,黄绮建议,对无端背负巨额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来说,当事人在依法提起上诉、向法院申请再审后,根据法律规定,还可以依法向各级法院(包括最高法巡回法庭)和检察院提出申诉,通过法院内部发现错误直接提起再审或由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方式维权。 
  对于正在或者可能面临“被负债”的人群来说,共债共签已成为解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原则之一。在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副院长佟淑看来,就该院审理的借款类纠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件来说,夫妻双方在借据上共同署名的情况极少,仅占此类案件的5.71%。这存在未署名方确不知情的情况,也存在债权人法律意识不强、没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立据的情况。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法官刘敬指出,新司法解释加大了债权人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即明确了共债共签原则。如果你是债权人,借出一大笔钱给别人,最好让借款方的夫妻两人一同在借据上签字,这就叫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该原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