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网曝为"最强小三" 名誉受损谁该买单?(3)
本案中,赵雅倩怀疑冯雪梅系其父亲情人,破坏了其家庭关系,在与冯雪梅聊天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将其家庭情况及冯雪梅与其父亲的关系向微信网友倾诉,并将与冯雪梅的聊天内容及微信聊天截图发送给网友。虽然赵雅倩不能证明冯雪梅与其父亲之间确实存在情人关系,但从警方的报警记录“感情纠纷”及冯雪梅在庭审时陈述朋友以“介绍对象的名义”介绍其与赵雅倩的父亲赵文明相识,双方也相处了一段进时间,可以看出赵雅倩的怀疑也不是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而是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且赵雅倩也只是通过网络聊天对朋友进行了倾诉,将冯雪梅的照片及头像发给了对方,主观上并没有想在网络、媒体上对此事曝光、宣传,但是其将没有经过确切证据证实的消息发给网友,使该信息被网络公司采集、编辑,并在其网站上以“最强小三”为题进行发布消息。赵雅倩存在一定的过错,其行为客观上构成了侵害冯雪梅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网络公司对后台网友爆料的信息,未经核实,进行采集、编辑并以“最强小三”为题在其网站上发布信息,并附冯雪梅照片及手机的前7位号码,并在其中一张照片上附有冯雪梅的名字“梅”字,使熟悉冯雪梅的人都能认出是其本人,造成了多家网站的转载,并有1.6万多人次浏览、众多网友跟帖,降低了公众对冯雪梅的社会评价,并给冯雪梅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网络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侵害冯雪梅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冯雪梅要求网络公司在媒体上公开道歉、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的合理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考虑到该信息的传播范围不大,也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本院确定网络公司酌情赔偿冯雪梅500元。网络公司主张冯雪梅的所有个人信息包括照片已经通过马赛克进行了处理,发布信息后并没有接到冯雪梅删帖请求,不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在本院审理期间,网络公司已删除了冯雪梅主张删除的相关信息,本院对冯雪梅的该项请求,不再处理。 2017年11月25日,当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5条、第3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规定,作一审判决:判决网络公司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刊登向冯雪梅的致歉声明,致歉声明刊登时间不少于10日,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网络公司向冯雪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同时判令赵雅倩通过本院或当面向冯雪梅公开致歉,致歉内容经本院审核。 一审判决后,网络公司不服,向宿迁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诉中,网络公司诉称:本公司并没有接到冯雪梅要求删除网帖的请求,且本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传票后已经将网帖删除。本公司在处理网帖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对冯雪梅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发布的网站上有冯雪梅的号码,但是已经打过马赛克,不能确定是冯雪梅本人。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冯雪梅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宿迁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网络公司对后台网友爆料的信息,没有经过核实就进行采集、编辑并以“最强小三”为题在其网站发布信息,且附有冯雪梅照片及手机号码的部分数字,造成多家网站转载,1.6万余人次浏览。网络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冯雪梅的名誉权,对冯雪梅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冯雪梅有权要求网络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考虑该信息传播范围、后果等酌定网络公司赔偿冯雪梅500元并无不当。网络公司主张其对冯雪梅的所有信息已经过马赛克处理,且在收到一审法院传票后已经删帖,其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网络公司发布的个人信息、照片使熟悉冯雪梅的人都能认出是冯雪梅,降低了公众对冯雪梅的社会评价,故对于网络公司关于其不存在侵权行为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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