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犯罪具有"组织化"犯罪特征(3)
综上,为从源头上有效惩治“套路贷”犯罪,保障社会健康秩序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笔者建议,符合条件的,将其按照有组织犯罪性质的发展形态来进行认定,即将“套路贷”犯罪作为犯罪团伙或犯罪集团来进行定性处理,不局限于阶段性、部分性行为,不仅从严惩治主犯,还要依法惩治积极参与的各类性质的从犯。通过刑事立法将包括“套路贷”犯罪作为有组织犯罪进行规定,刑法单设“有组织犯罪”罪名,涵盖“套路贷”等犯罪形式,并规定组织者、领导者、参加者、包庇者的刑事责任。 (作者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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