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媒体报道 >

"套路贷"犯罪具有"组织化"犯罪特征

2019-05-05 15:15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或暴力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为加强对“套路贷”犯罪的判别,《意见》还进一步指出了以假借贷之名、制造虚假走账手续、故意违约或肆意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五种行为。该类犯罪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鉴于“套路贷”犯罪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笔者认为,须从该类犯罪“有组织化”的重要特征入手,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套路贷”犯罪。
  “套路贷”犯罪的实践表象
  从司法实践来看,“套路贷”犯罪特征主要有以下五方面:一是主观上主要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性利益为目的。犯罪分子以较小的资金投入获取巨额经济性利益,或者以偿债要挟被害人参与“套路贷”犯罪,还有以偿债胁迫女性被害人从事色情行业。二是参与犯罪的主体系团伙犯罪,且涉案人员众多。既有“理财型”公司的老板,又有聘用的从业人员,还有合作的中介公司、社会专业讨账组织等。三是犯罪手段多样,专业化分工、流程化特征明显,危害后果严重。犯罪前期通常以理财公司开展金融借贷业务为幌子,通过有计划的分工合作,分别由不同的犯罪分子分阶段实施物色被害人选、诱骗签订合同、制造违约、借新贷还旧贷、制造银行流水等行为,达到做实虚高债务的目的。犯罪后期主要以殴打、威胁、胁迫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乃至整个家庭偿债,占有被害人巨额财产。四是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被害人对象不特定。五是侵犯的法益叠加,既有侵犯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名誉权的行为,又有侵犯社会管理秩序法益、金融健康秩序法益。
  “套路贷”犯罪的司法认定困惑
  一是该类犯罪属于一罪还是数罪。“套路贷”犯罪侵害的法益种类较多,触犯的罪名也多,如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诽谤罪等罪名。《意见》为解决“套路贷”犯罪的多个行为的罪数认定问题,第4条规定了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的,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罪来处理。由此,司法实践中就需要判断其应按照数个犯罪来认定还是将整个犯罪行为作为一个罪名来认定。
  二是能否作为共同犯罪来认定。“套路贷”犯罪需要多人分别在不同环节配合完成,其目的和手段触犯不同的罪名,对“套路贷”行为进行整体评价,还是分别按照犯罪阶段、环节的行为单独评价,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有争议。《意见》第5条第2款规定了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在第3款进一步规定了可以推定其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
  三是如何认定其犯罪形态。刑法通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要件。“套路贷”是主要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侵财类犯罪行为,为了实现这个目的,需要采取欺骗、威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行为来帮助完成。实践中,当占有他人财产还没有完成,但其阶段性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前提下,如何认定其主观目的支配下犯罪的形态存有较大争议。《意见》第6条规定已经着手实施“套路贷”,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可以根据相关罪名所涉及法律规定来进行认定,据此,涉及“套路贷”的所有犯罪行为,符合犯罪未遂标准的,都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