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上户难”现象已有所变化(3)
对此,1988年印发的《公安部、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地方都不得自行设立限制超生婴儿落户的法规,对非婚生育婴儿的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和经济处罚,但对婴儿都应当给予落户。但这项规定在各地执行情况不一。 据王太元教授观察,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地方行政程序的完善以及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非婚生子女上户难的现象近年已有所变化。 2015年10月,“全面二孩”政策出台。2016年1月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开始施行。在此背景下,各省陆续完成了地方计生条例的修订,其中包括调整对未婚生育行为的罚款额度和罚款方式。 国务院于2016年1月印发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要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并规定“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王太元教授表示,对于非婚生子女办理户口,“确认孩子的亲属关系”应该是地方管理部门的工作核心,而“生父身份的确认”是目前非婚生子女上户程序中有待完善的地方。他指出,孩子有知晓生父身份的权利,而母亲一方的声明在处理相关民事责任关系、承担相应后果方面是必要的。 围绕非婚生子女上户难的种种讨论,除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之外,还有一系列的问题。 人口学学者何亚福曾撰文指出,只有从法律上解决非婚生子女上户难、上学难等问题,非婚妇女的生育权才能真正落地。 (记者 石爱华 实习记者 王欣仪 统筹 宋建华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曾芷晴、张研为化名)(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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