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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设"靓号"门槛合理吗?专家:侵权格式条款应为无效(2)

2018-11-17 10:44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告诉记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运营商如果未将产品的真实情况完全告知消费者,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邱宝昌补充说,运营商应把每个月交多少钱,交多长时间,能不能把“靓号”用一段时间然后改成一个普通套餐等情况都告知消费者,以便消费者选择。 
  “随着科技的进步,移动通信系统在不断地更新换代。如果把一个套餐的服务时长设定为20年或20年以上,显然不合理,该类条款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其内容无效。”邱宝昌指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述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靓号”不应成为运营商私有物 
  “十几年前在营业厅十块钱办的卡,ABAB号,没有最低标准套餐。去年想换套餐,被告知属于“靓号”,只能上调不能降。”很多网友都表达了这样的困惑,为什么自己的号码突然就被运营商“选中”,成为了所谓的“靓号”,运营商是根据什么把手机号分成三六九等的? 
  记者发现,网络百科把“靓号”划分为6大类,共包含12个别类,多是有规律的排列、顺口或重复排列、组合循环。某运营商官网上,设有7类尾号选号规则,另设有9个谐音选号。有的号码覆盖更为全面,不仅区分出主题,还设立了10个尾号、11个谐音规则,另设立了以177和199开头的“靓号”专区。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人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运营商从码号资源中划分“靓号”行为具有主观性、随意性、无边界性。 
  “码号资源属于国家财产,‘靓号’不应成为某个运营商的私有物。”邱宝昌指出,电信码号资源属于国家,运营商通过付费获得使用权。《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码号使用权后,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拍卖用户码号资源,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 
  记者了解到,现实中,运营商往往会给不同的号码设定不同需求,比如最低消费、预存话费,形成不同门槛,让用户选择,号码越好,套餐等费用越高。业内专家表示,有的就是运营商为获利而打出的“擦边球”,属于变相收费。 
  “相关通知规定,运营商按占用码号的数量缴费,不得转嫁到用户身上。”邱宝昌认为,手机号码本身并不具备价值属性,“靓号”和普通号享受的服务是一样的,擅自为“靓号”使用设定门槛,显然有违公平交易原则。而且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本身就不应买卖。目前运营商实际上是在进行一种牟利,尽管说的是“使用”,但其实有买卖性质,涉嫌违规。无论是普通号码还是“靓号”,资费标准都应遵从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由双方予以协商确定,对于“靓号”,运营商无权单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但是,也有专家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靓号”收取费用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关键是不宜长期反复收取。最重要的是,消费者在购买“靓号”服务时,其知情权和选择权必须得到保证。也就是说,“靓号”的市场价值应当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体现,而不是以隐藏条款、反复收费等形式给消费者带来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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