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立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再出发(4)
一是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加强中国的话语权。比如主动设置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合作议题,搭建国际交流合作的平台。 二是加强谈判桌上的反腐外交工作。“目前,和与我国没有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进行国际合作还存在很大阻力。因而,要抓住一切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务实合作的机遇,固化成双边协议。也应与他国协商签订财产追缴协定,进一步完善国际追赃机制。” 三是推进追逃追赃领域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积极促进我国追逃追赃工作与外国法律体系的有效衔接,充分利用国际规则,扎紧织密追捕外逃贪官之网,有效遏制贪官外逃势头。 四是进一步推进“三不逃”制度建设。“要着力构建‘不敢逃、不能逃、不想逃’的体制机制,让已经外逃的无处藏身,让企图外逃的丢掉幻想,坚决把外逃腐败分子追回来绳之以法。” 五是要创新思路,积极探索引渡、遣返、刑事司法协作、海外民事诉讼等依法、合规的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工作方法,在中央追逃办支持下大胆走出去。 六是加强专业队伍建设。“追逃工作中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还需要大力充实。面对海外执法,工作人员的语言能力、业务素质过硬,才能有效进行司法对接。因而,应着力培养一批通晓国外法律、能力素质过硬的反腐败工作人员。” 七是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出台后,深入研究如何依法追逃追赃,以及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等问题,让法律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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