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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赌被拘”现象偶有发生 专家建议明确赌博标准(2)

2018-10-23 14:34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王彬如认为,打牌的另外两人都是朋友,输赢数额也不大,不应该被认定为赌博。从拘留所出来后,王彬如等人将温江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他们三人的行政处罚,但一审和二审全都败诉。
  王彬如不服,坚持申诉,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18年6月2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同时撤销温江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
  “麻将本身既非天使也非魔鬼,善用得法就是娱乐活动,但以营利为目的,赌资较大的,就应判断为赌博行为。情节轻微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拘留和罚款,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刘俊海说。
  然而,如何认定娱乐与赌博,并不是那么容易。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曾经有政协委员专门提出提案。
  2017年2月16日,湖北省武汉市政协委员、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方辉向武汉市政协第十三届一次会议提出《关于以“法治思维”厘清“麻将娱乐”与“麻将赌博”的界限,让武汉市民打麻将不再提心吊胆的建议》,经审查立案。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已立案的“麻将政协提案”。
  “赌资较大”各地标准不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明确“赌资较大”的具体标准,因此,多地出台地方标准,并以此作为执法依据。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个人赌资在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属赌资较大;
  山东省公安厅印发的《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2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600元以上;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将“赌资较大”定义为个人平均赌资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或者现场收缴赌资总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8000元的;
  ……
  王敬波指出,目前法律没有对“赌资较大”进行明确规定,各地执法部门对于“赌资较大”的认定,主要以个人赌资数额大小为衡量依据,但100元到500元不等的数额差异,可能造成畸轻畸重的问题。
  “在上海个人赌资100元就算赌博,可在吉林个人赌资达到500元才会被认定为赌博行为,5倍的差异难免让人觉得标准设置不合理。”王敬波说。
  除了没有对“赌资较大”作出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和“娱乐活动”的界限也未在法律中进行明确。
  刘俊海认为,判断打麻将是否属于赌博,首先要考虑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如果参与者以此为生,可以直接断定是以营利为目的。此外,如果参与者是长期从事或者以谋取大额经济利益为初衷,也应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范畴。
  “麻将虽然属于娱乐活动,但带来了输赢的结果,与单纯的娱乐还是存在区别的。判断参与者是否属于赌博行为,应由公安机关将多种因素纳入考量范围后再进行裁量。”刘俊海说。
  设置标准应罚过相当
  难道以后打个“5元麻将”都要提心吊胆吗?
  近年来,经常有建议立法明确“麻将娱乐”与“麻将赌博”界限的呼声,希望法律为“打麻将”设置红线。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到,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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