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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解读《意见》:实施掩饰隐瞒行为以共同犯罪论处(3)

2018-10-17 13:29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二是事前通谋的掩饰、隐瞒行为的认定。《油气解释》仅明确了事前通谋的掩饰、隐瞒行为,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实践中,盗窃油气行为定罪处罚时出现盗窃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职务侵占罪等竞合的情形较为常见。《意见》明确规定,实施掩饰、隐瞒行为,事前通谋的,以盗窃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有关犯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五、关于直接经济损失等问题
  《油气解释》将盗窃油气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作为定罪量刑标准,但并没有明确损失的范围。实际中,打孔盗油除引发被盗油气损失外,还包括管道毁损费用、应急抢修费用、油气管道停输损失等;有的打孔盗油案件,造成大量油气泄露,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打孔盗油行为,还会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对油气企业而言,上述多项直接经济损失中,被盗油气损失在整个经济损失中通常所占比例较小,其他几个方面的损失所占比例较大。如果仅把被盗油气损失作为直接经济损失,会造成打击不力;如果把盗窃油气引发的直接经济损失扩大化,会造成罪刑失衡。《意见》明确规定,直接经济损失的范围,包括因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直接造成的油气损失以及采取抢修堵漏等措施所产生的费用。油气损失,是指油气企业损失数额,不仅包括行为人盗取的油气价值,还包括因盗窃油气行为造成滴漏跑冒的油气价值。采取抢修堵漏等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油气企业因维修被损坏油气设备支付的各项费用,含人工费、材料费等。根据司法实践需要对直接经济损失范围作适当扩大,有利于准确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意见》同时明确了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油气质量、标准等问题的认定方法。实践中,被盗油气损失数额以及采取抢修堵漏等措施所产生的费用、油气质量、标准等问题,一般由被盗油气企业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考虑到油气企业在诉讼过程中居于被害人的地位,从公平公正角度考虑,司法机关应在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以及辩护人辩护意见基础上综合认定。直接经济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加以认定;被盗油气质量、标准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以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认定。为进一步增强油气企业证据材料的客观性,《意见》还明确规定,油气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有工作人员签名和企业公章。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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