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倒闭跑路,不退款 如何破解预付卡老问题(3)
然而,像这种消费者只有购物卡,既不明确购买人,也不明确购物卡初始额度或者余额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极为普遍。 “经营者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消费者因为举证难,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得到保护。”针对这种情况,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张德志认为,消费者有权主张、经营者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如果经营者不积极配合消费者解决问题,设置障碍、推诿拒绝,中消协将采取约谈购物卡发卡方、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等措施来帮助消费者维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今年8月8日,中消协表态,将支持消费者对广聚福卡提起诉讼,并指定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经办此事。 此外,还有些消费者遇到的情况更加特殊——卡内余额还在,也没有过期,但因为发卡方经营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只能打折卖给收卡的黄牛。一位长期在北京百货大楼收卡的黄牛告诉记者,有种商×通卡这一年里一直无法正常使用,“一般只有每天的第一二笔交易能够成功”。他们都是5折回收,然后早上9点去商场刷卡,但普通消费者只能接受损失。 合同要规范,资质有门槛 当前,预付卡已经成为商家快速回笼资金的法宝。记者调查发现,无论是餐饮、美容、健康还是汽车养护,也无论是“苍蝇小馆”还是连锁大店,办会员卡已经成为惯例。在北京一家知名美发机构,理发师告诉记者,会员卡充值1000元消费可打8折,充值越多折扣越大,10000元可享受3.8折。记者家门口的小吃店也有充500元送50元的会员卡。 记者在这两次办卡时,前台工作人员只有口头承诺,并没有书面协议,相当于消费者拿到手里的就是一张有金额的卡片,且会员卡一经出售,不退不换。 那么,什么样的商家才能办卡?商家想办卡就能办卡吗?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可以为发卡企业。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提交材料向有关部门办理备案。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是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是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同时,办卡合同应该有国家标准格式。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14条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按照这个《管理办法》,那些小店基本上都没有办卡资格。但是这个试行办法是商务部门制定的,并没有法律规定这些小型个体企业有无资格办理,存在法律空白。在日常监管中,市场监管部门不能依据商务部门意见监管,但商务部门又无法到一线监管,造成这些小店实际上都在办卡,且未签订协议。因此,还需要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更严格的预付式消费卡管理规定,并根据规定实行监管。(记者 佘 颖)(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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