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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倒闭跑路,不退款 如何破解预付卡老问题(2)

2018-10-05 16:32来源:经济日报浏览:手机版

  原告律师王卿则称,《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原告艾先生通过刷卡消费的形式向被告预先支付3000元办理了预付卡,双方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文本,但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且原告已经实际履行了支付服务费的义务,双方之间的消费服务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消费服务。
  王卿进一步分析称,被告为了促销目的向消费者出售预付卡,原告为了支付方便的目的在被告处购买了预付卡,但在履行过程中,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且现在仍处于停业状态,原告的消费目的无法达到,被告理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原告退回预付款并承担违约金。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依法应当向原告退回预付款项并承担违约金。
  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方当场退还了艾先生卡内剩余的金额493元及违约金16元,退还了张先生预付款266元及违约金8.68元。
  要说这位艾先生还算幸运,商家虽然倒闭了,总还能联系上,退款虽然坎坷,总还是要回来了。但是,更多的消费者是在商家跑路后才发现,根本联系不上商家。万岱也表示,如果倒闭商家的电话停机,或者根本联系不上经营者,到法院起诉也要经过复杂的公示送达程序,没有半年时间下不来。那时消费者维权,就真是“为了一只鸡,搭上一头牛”。
  “每一次办会员卡都纠结极了,不办吧,单次消费价格特别贵,想省点钱;办吧,生怕商家跑路,提心吊胆。”北京消费者陈女士就遭遇了这种情况,她今年初在自家附近为孩子办的滑冰卡,刚用了一次,商家就跑了,连个电话都没留,陈女士只好宽慰自己:“我办卡都尽量找那种连锁店,一家倒闭了,另外几家还能用。”
  过期失效,不激活不能用
  预付卡其实分两种,一种是商家自办的会员卡,只能在自有品牌使用,例如味多美、稻香村的储值卡;另一种是通用型预付卡,类似定额的银行卡,可以在超市、影院、饭店、商场等各种加盟商家使用,典型代表是资和信的商通卡。
  对于这种通用型预付卡,我国有较为严格的管理规定。想要发行多用途预付卡,必须有人民银行颁发的非金融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拿到这个证的门槛极高。比如,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申请时,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等。
  满足上述要求的企业,一定是实力雄厚的大公司,且经营一定规范了吧?非也。事实证明,大公司同样会赖账。北京消费者苏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
  2018年6月份,消费者苏先生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2013年初,相关部门奖励赠给苏先生一张“北京广聚福企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购物卡,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因苏先生居住位置较偏,周边商业配套不齐全、购物不便,所以一直未曾使用该购物卡。2018年,当苏先生第一次使用广聚福卡时,却被发卡方以过期为由拒付。同时,发卡方也不接受再次激活或者查询余额等诉求。
  “我多次联系发卡方,对方均未采取实质性应对措施,甚至不再接听我的电话。”苏先生说,“我的卡内余额应有5000元。发卡方要求我必须提供购卡人信息,比如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这是无理要求,有关资料应在发卡方处”。
  2011年,国办转发央行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19条进一步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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