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刘永添等54人涉黑案侦查起诉审判细节(3)
认定刘志钊等48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罪。认定刘仲成、刘仲坚犯故意伤害罪。对刘志钊等5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2年9个月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以32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宣判后,除刘仲成、刘仲坚表示不上诉,刘永添等其余52名被告人均表示上诉。 2018年8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永添等5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公开宣判。 广州市中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判处主犯刘永添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财产5020万元,罚金120万元;对其他53人判处20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 广州市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刘宙成在二审期间赔偿被害人两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刘永东在侦查阶段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对刘宙成、刘永东的部分量刑予以改判,维持原审其他判项。(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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