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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推进保密治理现代化

2018-09-23 21:18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编者按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正式颁布,今年正值颁布30周年。为回顾保密法制定、修改历程和保密法对于保密事业发展所具有的里程碑意义,宣传保密工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进新时代保密法治建设取得新成就,本报特刊发纪念保密法颁布30周年文章。
    冯军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是我国第一部同时也是现行有效的关于保守国家秘密的单行法律,具有重要历史里程碑意义。转眼间,保密法已问世30个年头。30年来,在保密法的引领和保障下,我国保密工作由传统意义的保密管理迈向现代化保密治理,保密领域法治化、专业化、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保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保密法的制定与发展
    保密法是一个国家法律和法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改革开放之初,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指引下,1988年9月5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通过保密法。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对本法作出重要修订,在新世纪之初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特别是在网络信息技术创新与运用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使本法全面跟上了时代发展进步的步伐,实现了本法的与时俱进。
    1988年制定的保密法具有以下几点鲜明特征:一是在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下制定,与改革开放相适应并服务于改革开放。本法第1条明确规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是其立法目的。在改革开放中应运而生,与改革开放同行,是本法在立法精神和结构内容上与1951年政务院制定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具有明显区别的重要原因,也是本法在制定22年后经过适当修订即可继续适用的关键要素。二是体现依法行政,依法管密治密的法治精神。这一点集中表现在本法第2条关于“国家秘密”的定义上,明确规定“国家秘密”的构成要素,强调“国家秘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考虑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9年后才正式提出,本法这一体现法治本质要求的规定在当时是非常先进和具有前瞻性的。三是确立具有中国特色充分结合的保密管理体制。国家保密工作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与各有关机关和单位分工负责相结合的保密管理体制,实践证明行之有效,本法将这一管理体制法律化,并在2010年修订时予以坚持和完善,使之成为我国保密法的主要特色和亮点之一。四是确立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各项工作的保密工作方针和基本原则。将保密工作置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大局之中整体谋划与统筹推进,而不是就保密论保密。五是立法结构和条文表述避繁就简、清晰精炼。本法仅5章35条,2010年系统修订后也不过6章53条,条文不多,但体系完整、重点突出、务实管用,全面确立了我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基本法律原则与主要法律制度。
    1988年保密法颁布施行后,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保密工作的对象、范围、方式、要求和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为此,201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本法作出重要修订。修订后的本法保持其1988年制定时的立法目的与精神、基本框架与原则、主要特点与基本内容以及立法风格不变,变化和发展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基本方略的新形势,将“依法管理”明确写入总则,进一步强化依法管密、治密;二是适应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互联网快速发展与普及,涉密载体由纸介质为主转为以光电磁介质为主,保密工作重点由线下转到线上的新形势,创建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互联网条件下的保密制度;三是适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推进,信息资源共享的呼声和需求日益高涨的新形势,确立保密与公开、保密与信息资源共享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使得“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的立法目的具体化,更具针对性、更有时代感;四是适应涉密人员流动性明显增强、涉密法人单位、民间组织和人员日益增多、保密管理对象日趋复杂的新形势,将国家保密主管部门的名称由“保密工作部门”改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赋予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立法权(制定保密规章和保密标准),设立“监督管理”专章,明确并强化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与权力,进一步推动保密工作由传统的行政管理转向现代化的依法治理;五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保密法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创设定密责任人制度,强化保密工作责任制,细化保密法律关系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保密违法行为查处与责任追究机制,增强保密法的实效性与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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