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经济绿色发展环保法治成为关键力量
引言 发生在39年前的“中国环保第一案”,让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时间的中国认识到,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子。 其后的数十年间,一系列环境法律的出台,不仅让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有法可依,也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指引。 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人心,最严格的环境执法与经济发展相得益彰。 1979年9月13日一大早,江苏省苏州市市郊,人民化工厂工人照例上班开工。 可是,厂区内的一幕,让工人紧张起来。 一个阀门竟然是开着的。这个阀门连接着两个槽体,一个是存放浓度30%液体氰化钠的150吨贮槽,一个是8吨计量槽。 此时,液体氰化钠已顺着排水沟流向了京杭大运河。 事情的起因,则是工人张长林的疏忽。9月12日,因两个女儿无人照顾,张长林下午请假提前回了趟家。 回家前,张长林把这个阀门打开,却未向其他人讲明。当天,张长林正式下班时已经是晚上8点,只是那个已经拧开的阀门被遗忘了…… 1979年10月2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参照当时已经颁布但尚未开始施行的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按照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判处张长林有期徒刑两年。 这起案件,被称为改革开放后“中国环保第一案”。 在不少环境法专家看来,“中国环保第一案”对以后的环保立法及政府决策不无影响。 在随后的近40年间,环保法治紧随改革开放步伐一路向前,推动经济走向绿色可持续发展。 环境立法 改革开放后迅猛发展 1979年9月13日,当液体氰化钠流向京杭大运河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获得原则性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把我国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任务和政策,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开始走上法制轨道,也标志着我国建立环境法制体系已经起步。 看似偶然背后,却有着某种必然性:对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环境问题,环保法制建设不可缺位。 从环保学界的研究来看,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49年至1978年,这一时期由于工业欠发达,环境污染问题尚不显著。第二阶段始自改革开放,即1979年至2012年,这一时期由于长期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迅猛,环境污染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特别是90年代之后呈日益严峻态势。与此同时,环境立法也呈迅猛之势。自2013年起,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进入第三阶段。 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第二阶段是在改革开放后,当时,工业生产规模越来越大,污染物相应增加;农业发展日趋迅猛,资源开发强度也随之增大。大气、水、耕地这些关系生活、发展的资源均面临污染威胁。 更令人忧心的是,在各地满腔热情抓生产、搞建设时,环境保护被抛之脑后。 1983年12月31日,国务院召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将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制定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方针,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和“强化环境管理”三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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