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政法工作 > 人民法院 >

赔付5482万!全国首例政府诉企业环境损害赔偿案宣判(2)

2018-08-28 17:48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浏览:手机版

  顾金才:我们在开庭的时候请了专家证人到庭作证,专家也证实采用这种类比的方法是可以的是合适的。比如长江倒了49吨,49吨评估产生的损害是多少,一除得出一吨产生的损害是多少,然后相同情况之下,倒入兴化新通扬运河多少吨,拿这个总的吨数乘以每吨产生的损失得出兴化的损失。

  被告还辩称,被污染的长江、运河经过水体流动已经自然净化恢复,无需进行修复。

  顾金才:这个观念很荒唐,大家知道,长江水这么多年来,为什么水质越来越恶化,如果像被告这么讲,以后还可以或者其他人还可以向长江以及内河排放废毒废液,显然这种观点没有事实依据是不科学的,我们要给予一定的法律制裁。

  与以往此类案件判决不同的是,法院的这次判决扩大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增加了损害赔偿服务功能费。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宋亚平:本案废液倒入长江以后导致长江水系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害,在此基础上我们增加了环境服务功能损害的赔偿,增加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充分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谁侵权谁承担责任的新的司法理念。

  案件回顾:19名被告人与两家被告单位受刑事处罚

  在江苏泰州这次环境污染事件中,杨峰以及一些往江河里偷排废碱液的违法犯罪人员和两个不法企业参与到其中,早在2015年11月17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已经对犯污染环境罪的19名被告人和2个被告企业做出刑事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7日至9日,海德公司多次以每吨1300元的处置费,将102.44吨废碱液交给李宏生等人,而李宏生等人又将这些废液以每吨500至600元不等的处置费,交给同样没有处置资质的孙志才和丁卫东,孙志才等人于2014年4月30日和6月17日夜间,在泰兴市虹桥大洋船厂码头分多次将49.1吨废碱液排入长江,同年5月14日,丁卫东等人将53.34吨废碱液排入泰州市境内的新通扬运河。

  我国法律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王德武:丁卫东等19个被告人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6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258万元不等。其中,海德公司杨峰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最高法: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推动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专门审判机构或者专业审判团队审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合力,通过专业化的环境资源审判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

  据了解,目前,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1040个,其中环境资源审判庭390个,专门合议庭571个,巡回法庭79个;22个高级人民法院、160余个中级人民法院和20 3个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考虑到目前专业化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6个巡回法庭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将集中到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统一审理。同时,原来有些与环境资源相关的案件分别由行政审判庭等其他业务庭来审理,考虑提升专业化的水平,也便于监督指导,这些案件也将由环资审判庭统一审理。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