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付5482万!全国首例政府诉企业环境损害赔偿案宣判
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2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安徽海德公司向原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等费用5482.85万元。省级人民政府为诉讼主体起诉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这在全国还是首例。 上午十点宣判开始。让人意料不到的是,被告及代理人今天并没有按时出现在法庭,判决为被告缺席宣判。法院判决书显示,海德公司营销部经理杨峰,于2014年5月将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02.44吨废碱液,交给没有处置危废物资质的李宏生等人,孙志才、丁卫东等人先后分多次将废碱液排入长江和新通扬运河,严重污染环境,导致靖江和兴化市城区饮用水源中断取水。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靖江、兴化市区及周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停水几十个小时,严重威胁了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特别严重的是,这次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在长江休渔期。被告违法处置废碱液也给长江水环境、鱼类资源、生态服务功能造成了巨大损失。海德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碱液交给没有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置,应视为在防范污染物对环境污染损害上的不作为,这种不作为与环境污染损失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对由此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顾金才:一、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3637.90万元;二、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服务损失1818.95万元;三、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评估鉴定费26万元。 上述3项费用合计5482.85万元。判决书称,被告海德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将款支付到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 据了解,21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海德公司发了开庭的传票,被告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不服判决,被告可在收到判决书15天内,上诉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开庭被告主要辩称意见被驳回 2017年7月,江苏省政府将海德公司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5月29日,该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海德公司提出的不应对杨峰个人行为担责,本案计算赔偿费用的方式不当等主要辩称意见等,法院在判决中予以驳回。 在庭审中海德公司辩称,杨峰未按公司要求,擅自将废碱液交给他人非法处置,法律后果不应当由公司承担。法院认为此观点并不成立。 顾金才:杨峰是单位的营销部负责人,是代表单位的,处置的是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废物,而且这些危废物是单位处置给个人,单位还支付了一部分费用,这部分费用是单位支付,所以我们认为杨峰行为是职务行为,是为单位谋利的。 排放到新通扬运河的废碱液造成水体严重污染,导致兴化城区饮用水源中断取水14个多小时。环保部门对偷排于长江和新通扬运河的水体检测发现,含有二乙基二硫醚等多种对生物有害的有机物。 在江苏省人民政府诉讼请求中,海德公司赔偿靖江、兴化两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637.9万元;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818.95万元;承担评估费26万元、律师费24万元及诉讼费用。经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评估,其中,靖江的生态环境损害费1760.26万元,类比靖江的费用,未做评估的兴化生态环境损失费应为1877.64万元。庭审中海德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兴化类比得出的费用不具有证据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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