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成"围猎"对象:以潜规则为由受贿662万(3)
坠入“法网” 办案检察官分析,明万富用所谓“潜规则”自我麻痹,沉溺于不法商人为其编织的“钱网”不能自拔。他没有处理好“亲”和“清”的关系,最终被人“围猎”成功,触犯刑律。 “我认罪,我辜负了组织多年的信任,后悔莫及。”在法庭上,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明万富当场认罪悔罪。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明万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明万富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至此,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受理的首起监察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圆满完成。 周晓燕告诉记者,明万富作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项目、拨付工程款、工程协调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662万元钱款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构成受贿罪。同时,依据我国刑法和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公诉人针对被告人明万富主动坦白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全部受贿款以及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随着个人职务的升迁,明万富的思想逐渐发生变化,用所谓‘潜规则’自我麻痹,沉溺于不法商人为其编织的‘钱网’不能自拔。”周晓燕告诉记者,“他没有处理好‘亲’和‘清’的关系,最终被人‘围猎’。” 王燕鹏告诉记者,在办理明万富受贿案过程中,由于监察法尚未正式出台,检察机关立足于试点地区开展相关工作的规范框架,积极探索职务犯罪检察部审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对外与监察委衔接机制,并充分发挥专业化办案优势,顺畅完成了案件的提前介入、受理衔接、强制措施审查、审查起诉及相关工作程序的协调,为深化试点工作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办案中,我们积极探索总结对监察委移送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做法和经验,结合该案的证据、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等实际情况,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并促使其家属向司法机关退赔了全部赃款。”王燕鹏对该案的成功办理感触颇深。 ◎公诉人说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 周晓燕: 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虽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这一领域目前仍属于“重灾区”之一。“工程建起来、干部倒下去”的案例屡有发生,明万富受贿案就是一起国有工程建筑公司领导干部利用主管工程建设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的典型案例。 明万富受贿案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该案的权钱交易渗透了工程招投标、现场管理、工程款拨付等诸多环节。我们应从该案获得一些警示:一是要不断加大工程建设等贪腐高危领域的职务犯罪惩治和预防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意义。同时,加强对该领域从业人员的廉洁教育,让其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促使工程建设领域的国家工作人员坚守廉洁底线。二是要探索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从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到工程款结付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全流程的公开透明度,从源头上铲除工程建设领域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正如明万富当庭所说,其辜负了组织多年的信任,后悔莫及。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依然时有发生,表明这个领域的问题亟须引起高度重视。既要高擎执法利剑,重拳出击,对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零容忍,又要重视贪腐源头防治,切实严把工程建设“廉洁关”,斩断权力寻租的“黑手”,双管齐下,真正形成司法打击和行政治理的有效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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