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成"围猎"对象:以潜规则为由受贿662万
日前,北京兴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实兴腾飞置业发展公司原总经理明万富受贿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审理。 记者了解到,该案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后,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受理的首例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由该院副检察长周晓燕担任第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副院长陆伟敏担任审判长并组成合议庭。 法庭上,检察机关围绕明万富13笔合计人民币662万元的受贿犯罪事实予以指控。由于在此前召开的庭前会议中,检察机关已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示了全部证据材料,庭审时,检察机关采取了分组集中示证的方式,大大提高了庭审效率。 被告人明万富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自己利用手中权力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行为表示悔恨。 最终,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明万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明万富没有提出上诉。 个人“决定” 随着手中权力越来越大,明万富的心态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越来越听不进别人的意见建议,渐渐地搞起了“一言堂”,“总经理负责制”成了明万富的“个人决定制”,这也为明万富大搞工程项目中的权钱交易埋下了隐患和伏笔。 北京市兴华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兴华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一家由国资系统主管的全民所有制公司。明万富1995年入职后,工作勤勉、业务能力出色,逐渐从一个普通职员,走上了公司部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乃至常务副总经理的领导岗位。 2004年起,明万富开始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2005年,兴华公司和其他公司共同成立了北京实兴腾飞置业发展公司(全民所有制公司,下称“实兴腾飞公司”),明万富被任命为新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代总经理)等职务,并于2007年被正式任命为总经理。 承办该案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职务犯罪检察部检察官王燕鹏告诉记者,两家公司均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所以明万富在任总经理期间,对公司全面工作均拥有决定权。相关证言证实,在明万富任兴华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实兴腾飞公司代总经理期间,两公司的业务工作实际上也主要由明万富主持,而两公司的主营业务又都是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建设等,所以,但凡有关工程项目的大事小事,都是明万富一个人说了算。 不可否认,在两家公司工作的十多年间,明万富逐渐成长为一名有着丰富工作经验、业务能力出众的国有房地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他曾经带领两公司职工积极参与相关棚户区改造、商贸区建设等工作,作出过一定贡献,工作成效算得上有目共睹。 然而,随着手中权力越来越大,明万富的心态也发生了微妙变化,他越来越听不进别人的意见建议,渐渐地搞起了“一言堂”,“总经理负责制”成了明万富的“个人决定制”。 公司各部门人员开始接到明万富各种明示或暗示,要求下属部门违规操作确定施工方、在工程中照顾有关施工方等。有的员工私下觉得这种方式不规范,但碍于明万富的总经理身份,也不敢违背其要求。同时,公司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工程建设招投标等内外部管理规范制度开始形同虚设,这为明万富大搞工程项目中的权钱交易埋下了隐患和伏笔。 遭受“围猎” 在得知实兴腾飞公司负责开发某工程项目后,明万富成了众多施工单位眼中的“金主”和“围猎”对象。包工头刘某先后四次给予明万富155万元现金,感谢其在承揽工程过程中提供的各种“照顾”。 工程领域被称为“唐僧肉”,有许多所谓的行业内“潜规则”。工程项目因为涉及资金大,动歪脑筋的人不少。明万富主管兴华公司和实兴腾飞公司期间,两家公司分别开发了多个大型工程项目。于是,手握工程项目发包分包等“生杀予夺大权”的明万富,成为众多施工单位眼中的“金主”和“围猎”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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