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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难维权 工伤保险能否惠及300万快递小哥?(3)

2018-06-27 09:00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李雄进一步指出,目前,在理论界对劳动关系本身的认识还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根据“从属性”判断劳资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但从属性的把握在实践中比较困难,从属性是一个体系,应该包括人身上的、经济上的、组织上的、管理上的,还有一般所说的控制力。但实践中,根据从属性所列明的各项要求和标准进行判断时,符合哪些要求、达到什么程度才能被认定构成‘从属性’,这个问题恐怕就见仁见智了。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各地法院针对相似情形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李雄说。他同时强调,除了“从属性”,“谁用工谁担责”“谁获益谁担责”也应该成为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重要参考。
  记者注意到,在前述的李先生一案中,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给出的判决理由就涉及了对“从属性”的界定。法院认为,法律关系的性质,应根据事实审查认定,当事人不可以协议约定方式排除劳动法的适用。“闪送”平台通过大量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来获取利润,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经营的公司而非提供信息的服务平台,而“闪送员”的作用在于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该公司得以履行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货物义务。该公司在招聘“闪送员”时,对担任“闪送员”的条件作出了要求,李先生在进行闪送服务时需佩戴工牌,按照服务流程的具体要求提供服务,在任平台“闪送员”期间李先生并未从事其他工作,从事“闪送员”工作获取的报酬是其主要劳动收入,故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先生间具有从属性,双方间属于劳动关系。同时,该公司从李先生提供的劳动中获益,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企业之社会责任。法院同时强调,不允许企业低成本用工。
  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已对该案提起上诉。
  专家建议允许快递行业单独缴纳工伤保险
  那么,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困难的现实困境中,如何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呢?
  对此,张立杰认为,确立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是否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现有的法律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判断规定并不明确。在当前对这一问题争议较大、不同地方有不同做法的情况下,应该遵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司法裁判不宜将手伸得过长,要给新型用工企业一个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我一直有个观点,无论是劳务关系也好,还是承揽关系也罢,都可以视为灵活就业人员,或者不定时工作人员,如果把工伤保险从‘五险’中分离出来,允许这部分人参加工伤保险,这样即便遇到事故造成损害,也能有个基本保障。”张立杰说。
  张立杰进一步指出,允许工伤保险单独缴纳应该成为有关部门下一步机构改革、职能划转的一个方向。“现在工伤保险在建筑行业已经允许单独缴纳了,那就应该敞开怀抱,把那些灵活就业人员都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这样一来,劳资双方之间是什么关系就不重要了。具体而言,可以让用人单位缴纳这部分费用,或者将这部分费用下发到职工工资中,让他们自己缴纳。如果没法做到这一点,退而求其次,也可以为这部分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但允许工伤保险单独缴纳无疑是最佳办法:这么做可从根儿上解决责任和风险承担问题,而单独缴纳工伤保险也不至于给企业造成过重的负担,劳动者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又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张立杰说。
  李雄则从制度建设层面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建议。他指出,在这种现实困境下,首当其冲的当然是修改法律,特别是优化劳动立法理念,在立法时合理区别对待,让不同的用人单位承担不同的义务:大企业多承担一些,小企业少承担一些,或者说让小企业在某些方面享受豁免权。“我国现行的劳动立法是比较刚性的,要求所有的用人单位对所有的劳动者承担一样的义务,所有的劳动者也享有一样的权利,这种‘一刀切’的立法值得检讨。而且,这种立法在实践中得以落地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外部环境,那就是GDP长期良性奔跑,大小企业都能够拿出钱来。但在经济形势不好的时候,很多问题就都暴露出来了,有些企业会想方设法逃避义务,而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也就无从谈起了。”李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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