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e线 >

揭秘职业放贷人:成为法院常客 借贷“套路”多(3)

2018-06-18 21:21来源: 新华社浏览:手机版

  记者了解到,规模化的职业放贷人往往与当地黑恶势力勾结,如出现不能收回借款时,会动员职业催款人上门催讨,如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去借款人家吃住,用言语威胁借款人及其家人,对借款人及家人实施跟踪,严重的对借款人及家人实施暴力殴打,甚至实行长时间的非法拘禁,在此过程中容易引发双方暴力对抗,造成一系列社会稳定问题。近5年来,三门法院审结的高利借款引发的刑事犯罪共计24件66人,以非法拘禁罪为主。
  职业放贷行为也使司法权威受到损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庭被告因无法提供还款依据而频频喊冤。但依据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法院基本判决原告胜诉。职业放贷人企图利用法院判决这一合法“保护伞”实现其非法放贷的目的昭然若揭,长此以往群众对法院生效判决的正确性必然会产生质疑。
  为此,台州两级法院加大对职业放贷人的打击力度。中院和9个基层法院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在实现全市法院数据共享的同时,积极向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呼吁建立打击职业放贷人联动惩戒机制。
  一是建立打击高利借贷及衍生违法犯罪行为联动惩戒机制。建议由党委、政府牵头建立公安、检察、法院、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动打击惩戒机制,法院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疑似高利借贷案件重点关注对象,相关部门之间通力协作,形成资源信息共享,严查高利借贷衍生的转贷牟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合力打击高利借贷衍生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规范引导民间借贷行为。政府职能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民间贷款管理办法,在资金投向、借款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加以规范和引导,尽可能将民间借贷活动纳入监管范围,挤压高利贷款的生存空间。如设立类似的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机构,鼓励民间借贷登记备案。
  三是填补相应法律法规空白。要从根源上解决此类问题,必须从刑法、民法、行政法三个方面着手,完善相关立法。如对情节严重的职业放贷人,可在刑法上增设“高利放贷罪”;法院可以用民事制裁的方式对已付超高利息予以收缴,并处罚款;在行政法上授权公安或金融监管机构等行政部门对高利借贷行为的调查执法权、处罚权,把高利借贷纳入行政监管范围。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