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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首次适用行为保全(2)

2018-06-17 14:17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现场气味浓烈,我们明显感到刺鼻、呛嗓子。那是一个大厂房,一侧是钢结构生产区,另一侧是喷漆区,整个厂房四周的窗户大开,厂房天花板上只有几个小小的排气扇,没有任何排污防治设施。”伍杨告诉记者。此外,工厂还将账本、单据藏匿,所以没找到完整账本。因为废气排放量主要是根据油漆使用量进行核算,工厂藏匿账本是希望减少执法部门对于排放量的认定。
  “当时心里还是有些担忧的,毕竟是在远离市区的村镇,工厂外面是紧闭的大铁门,门口还有大狼狗镇守。”伍杨事后回忆起来说道。
  “我们去工厂敲门,对方从大铁门打开了一扇小门,在我们进入后立即关上。”刘晨霞也感叹,好在当时有检察院法警和技术部门工作人员在,给我们的安全和后续工作吃了颗“定心丸”。
  “在提起诉讼后,我们继续关注案件进展。在法院立案后,我们又去了现场,一方面了解工厂情况,另一方面对证据进行补强。”刘晨霞说,最后一次去是2017年10月,发现厂房基本清空了。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首次适用行为保全
  2017年6月29日,四分检对多彩公司污染大气环境一案向四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以土壤、水环境污染居多,企业生产经营废气排放造成大气污染的尚属首例。同时,因为多彩公司违法行为在持续进行中,大气环境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四分检在提起诉讼同时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
  2017年8月17日下午,四中院在审理该案时,首次依职权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裁定禁止多彩公司在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情况下继续从事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生产行为,防止损害扩大,保护生态环境。同时,法院向大兴区环保局送达了告知书和行为保全裁定书,并在厂区现场张贴了公告。
  法院合议庭认为,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可能发生或已经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的措施,对将要发生的污染破坏行为予以预防,对正在发生的污染破坏行为予以制止,以实现对公共利益的最大保护。
  行为保全是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时,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行为保全制度,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了该制度,实践中多在家庭暴力、侵犯隐私权名誉权或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判决企业道歉
  向社会传递积极信号
  “如今社会对大气污染关注度高,生态环境案件影响力也很大,作为北京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件,我们在受理案件时的确面临不小的压力。”刘晨霞表示,民事公益诉讼是有范围的,提起诉讼前,四分检对该案件线索进行了仔细评估,研究其是否符合民事公益诉讼。
  “我们研究后发现,多彩公司确实存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所禁止的行为,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气,对大气环境造成损害,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关于‘公益性’的要求。”刘晨霞表示,所以,在确定该案属于民事公益诉讼后,第二步就是确定损害赔偿的程度和范围,这是比较困难的地方。因为现在环保的公益诉讼鉴定是一个比较大的工程,专业性强,需要委托专业机构鉴定。为此,四分检专门聘请了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之前我院也处理过水污染等公益诉讼案件,接触过水污染的治理,但大气不像重金属污水,它有流动性和挥发性,不好固定,也没有造成对人体的明显危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虚拟治理成本来确定赔偿金额。”刘晨霞向记者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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