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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民民主权利 推进司法民主建设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3)

2018-05-15 17:48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对于这两条规定,李寿伟指出,两者是包含关系。第十五条的案件范围是属于社会影响较大的和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陪审员参加审判的,第十六条是指从中挑出来的一些案情特别重大的包括公益诉讼的案件。“但是因为现实中的案件千差万别,很难划一个明确的线,所以还要根据案件的情况来确定是不是进行陪审。”李寿伟说。
  对于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这一兜底条款,李寿伟具体解释说,之所以没有写明具体案件种类,这是在一定意义上给法院一种自由裁量权,增加一种灵活性。“在实践中,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结合案件涉及的问题来决定。如果是事实问题比较复杂、社会影响比较大,就由人民陪审员来进行审判。但有的案件法律问题非常复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效果也不一定好。”
  除了上述重点内容,人民陪审员法还对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任期、提交审委会讨论规则等内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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