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民民主权利 推进司法民主建设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3)
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对于这两条规定,李寿伟指出,两者是包含关系。第十五条的案件范围是属于社会影响较大的和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陪审员参加审判的,第十六条是指从中挑出来的一些案情特别重大的包括公益诉讼的案件。“但是因为现实中的案件千差万别,很难划一个明确的线,所以还要根据案件的情况来确定是不是进行陪审。”李寿伟说。 对于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这一兜底条款,李寿伟具体解释说,之所以没有写明具体案件种类,这是在一定意义上给法院一种自由裁量权,增加一种灵活性。“在实践中,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结合案件涉及的问题来决定。如果是事实问题比较复杂、社会影响比较大,就由人民陪审员来进行审判。但有的案件法律问题非常复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效果也不一定好。” 除了上述重点内容,人民陪审员法还对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任期、提交审委会讨论规则等内容作出规定。 |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相关阅读:
- 十八大后近40部司法解释发布 经济人身全方位保护 10-30
- 吴爱英:积极推进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11-26
- 吉林市委原书记赵静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审查调查 04-15
- 最高检公安部发文明确15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07-12
- 司法部:做好2014年工作 为农民工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04-03
- 哈尔滨站北广场、哈尔滨北站“黑车”非法营运 相关人员被问责 08-18
- 湖北省孝感市委书记潘启胜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11-08
- “红通人员”强涛、李建东被缉捕并遣返 06-02
- 云南省保山市副市长耿梅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10-16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民接受审查调查 05-09
资讯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