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民民主权利 推进司法民主建设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
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以169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该法共32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力量,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也是人民法院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的有力保证。 作为保障公民司法民主、促进司法民主一个非常重要的里程碑,人民陪审员法总结了陪审员制度推行十多年的经验,实现了陪审员参审案件类型、职权行使方面的重大创新。该法的颁布实施,将推进我国司法民主进程,实现民众有序参与司法。 值得一提的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提出了要求。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司法部在10个省50家法院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改革试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2017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试点期限延长一年。3年时间里,各试点法院积极扩大选任范围、完善参审机制、合理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健全保障机制,试点工作成效显著,为立法工作积累有益经验。 坚持人民陪审员选任广泛性和代表性 考虑到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当注意吸收普通群众,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职业、年龄、民族、性别的人员,为了体现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选任作出了“一升一降”(提升年龄、降低学历)的规定。 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八周岁;(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面,人民陪审员法第九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第十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第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三个随机”的规定,让更多的普通老百姓有可能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大大提高了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 确保陪审员不会成为法庭上的“稻草人”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一种直接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制度当中,人民陪审员的职权很重要。人民陪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对于法律条文中提到的“同等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说:“规定人民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在我国法律上并非首次。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都有类似规定。此次,人民陪审员法再次确认了这一原则。”他同时指出,对于“同等权利”应从两方面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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