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民民主权利 推进司法民主建设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2)
一方面是,在一般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同权体现了人民司法的性质,也是增强司法公信。”李寿伟说,审判过程的具体权利是由诉讼法规定的。比如,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参加法庭审理,向当事人或者向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发问,审查判断证据,听取辩论意见,合议的时候陪审员要发表意见,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共同形成裁判结果等等,这些权利都是一致的。“所以,有一种形象的说法是,人民陪审员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不穿法袍的法官。”李寿伟说。 另一方面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则主要考虑到人民陪审员毕竟不是法官,没有经过专门的职业培训,因此参与司法行使权利时,不可能跟法官完全一致,而是有所区别。李寿伟具体指出,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审判案件范围来讲,所有的案件都是法官来审的,但是有一些案件陪审员是不参加的,比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独任审案件都要由法官来审,单个陪审员不能审案子。还有一些案件,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陪审员不参加。比如,所有的二审案件。二是审判长只能是法官,主持庭审的只能是法官。三是在审判案件的时候,法庭审理后的合议原则上法官和陪审员是同权的,但七人合议庭有所不同,对事实问题,陪审员和法官同权,包括发表意见、表决,但是对法律适用问题,陪审员不参加表决,只能发表意见。 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增设七人合议庭 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组成规定了两种模式:一是原有的三人合议庭继续保留,二是增设七人合议庭。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 七人合议庭可以说是人民陪审员法的一个创新。谈及为什么要规定七人合议庭,李寿伟说:“实践表明,对于一些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宜更多一些。由法官三人、人民陪审员四人,共七人组成合议庭参加审判,审理案件会更为慎重,更能发挥人民陪审员社会阅历比较丰富、对民情民意比较了解的优势,而且还能带来社会上的价值观、正义观,案件的审理效果会更好。” 那么,为什么要规定七人合议庭要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即“3+4”这样的比例呢?对此,李寿伟解释说,首先,实际上,除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理以外,通常都采用合议方式。合议方式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要单数,因为会涉及到表决的问题,所以合议一般都是三人、五人、七人,个别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九人。其次,按照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时,如果是一般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就组成三人合议庭;如果是重大的案件,则需要组成七人合议庭。这主要涉及诉讼成本问题。在三人合议庭里,根据案件情况,既可以是一个法官、两个陪审员,也可以两个法官、一个陪审员。因为在三人合议庭里,法官和陪审员是完全同权的,所以更为灵活。而七人合议庭,如果有三个法官,法律问题也能形成合议,这就明确了一种合议方式就是“3+4”。在事实问题上,七人合议是单数,法律问题上,三人合议也是单数。 李寿伟同时介绍说,按照中央的改革要求,要扩大陪审范围,要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作用。在改革试点过程中,各地已经有了一些经验,很多地方由以前单纯地追求陪审率、陪审数量,转变为追求陪审质量。“这不是为了图方便,用陪审员来凑数,而是要让陪审员真正去审一些社会影响大的、案情复杂的案件。” 由七人合议庭审判社会影响重大刑案 为了让陪审制度在国家治理和司法体系中发挥应有作用,同时解决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作出了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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