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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被告人向检察官鞠躬

2018-05-08 17:07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再高的功劳都无法抵消犯下的罪行。这句话,站在被告人席上的王永江应是悔悟最深,但为时已晚。 
  2018年3月28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菏泽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江受贿一案。本案由淄博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孙一文担任审判长,淄博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张磊等三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江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山东省检察院公诉三处派员对案件审查起诉及出庭公诉全程予以指导。 
  淄博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担任菏泽市单县政府副县长、代县长、县长、单县县委书记、菏泽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手续办理、政府扶持资金兑付、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妻、其子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42万余元。 
  淄博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永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大客户” 
  据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介绍,2004年中秋节至2012年春节,王永江在担任菏泽市单县主要领导期间,接受单县某集团公司请托,为企业上市、厂址搬迁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金钱、财物。请托公司均以“大客户兑现或奖励有功人员”理由做账处理。 
  王永江23岁参加工作,28岁加入中国共产党,2017年4月退休。2017年9月22日,山东省纪委发布消息称:山东省纪委对菏泽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江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王永江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2017年9月21日,因涉嫌受贿犯罪,王永江被刑事拘留。9月30日,山东省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本案经山东省检察院指定,由淄博市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12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淄博市检察院于2018年2月9日提起公诉。随着庭审的进行,其违法犯罪事实被一一公开。 
  据检察办案人员介绍,2004年中秋节至2012年春节,王永江在担任菏泽市单县政府副县长、代县长、县长、单县县委书记期间,接受单县某集团公司请托,在企业发展、产品推销、厂址搬迁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8次收受现金45万元、POLO轿车一辆。这些行贿款,该公司均以“大客户兑现或奖励有功人员”理由做账处理。收受的钱,王永江有的放在家里陆续花销,有的攒一段时间后存入银行。 
  2009年初,某化工企业搬迁被列入单县县委政府重点工作,王永江作为县主要领导,亲自调度并到现场督促进度,当年年底,该企业顺利搬迁完毕。王永江还受某公司董事长请托,在公司上市、厂址搬迁等方面提供帮助。该公司董事长证实,为感谢王永江平时工作的支持与帮助,他利用外出考察、过年过节等时机,9次送给王永江5000元欧元、2.5万元美元、20万元人民币、10万元购物卡和30克金条。 
  法庭调查阶段,王永江对起诉书指控的所有犯罪,供认不讳,都以“属实”或“同意”回应。办案人员查明,王永江还以借为名收受车辆,将购买的车辆落户在他人名下,将受贿所得放在亲属处保管等,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经检察办案人员查证,本案中,王永江利用节假日收受财物多达120余次,每次少的有1万元,多的则高达20万元,明显超出礼尚往来范围,且有具体请托事项,体现出以职权换取贿赂的特征。行贿人要么有在建工程有求于王永江,要么是王永江的下属,在职务晋升上有求于王永江,不管何种形式的利益,均指向王永江手中的权力。而对于行贿人送钱送物的意图,王永江也是明知的。对此,王永江在庭审过程中供认不讳,并作出深刻忏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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