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小心误买了"凶宅" 买房者能否以此作索赔理由?(3)
此外,受访专家均表示,由于以上信息可能对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房租的金额等产生较大的影响,所以,出租者与中介机构同样存在对上述信息进行披露的义务。中介机构没有尽到信息披露义务,需要对购房者进行补偿,甚至是以原价进行回购。 “如果购房者要求撤销合同,则卖房者需要返还购房款。如果购房者不解除合同,卖房者可能需要承担赔偿损失、减少价款等财产性损害赔偿责任。”董娟补充,如果购房者心生恐惧,产生了严重的神经衰弱等精神损害,卖房者还可能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014年,吴某以80万购买了孟某一套住宅,交房后吴某得知孟某的父亲曾于2013年从该房屋跳楼自杀,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二审法院认为,从我国善良风俗出发,该事实足以对吴某作出是否购买涉案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造成影响,原房主有义务如实告知房屋情况,故判决撤销合同,孟某返还80万元购房款。 但是,并非所有未知情情况下购买“凶宅”的案例都会被判决撤销合同。根据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公开信息,马某曾于2011年购买了一套房屋一直居住其中,并在2015年将房子出售给耿某,耿某住进去后得知2007年曾有人在这套房子内自杀。耿某将原房主马某告上法庭,要求卖家赔偿损失。法院以无证据证明马某知晓屋内发生过自杀事件,且死亡地点非室内、死亡事件时间较久远为由驳回了耿某的诉求。 对此,张力表示,只要房主知情,不管是再出租或者再出售都应该对租赁人或买受人告知相关信息。“新房主若不知情,则不存在告知义务。” 李显冬也认为,按照侵权责任法原则,有过错即有责任。若卖方不知情,则不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案发时间久远的房屋是否属于“凶宅”,董娟分析认为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应该就恶性事件对购房者心理压迫、还有房产的交易价值等遗留的不良影响的大小进行综合判断。 如何避免误买凶宅? 董娟告诉记者,随着大家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现在部分房屋中介机构开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承担“凶宅保障服务”。而记者检索“凶宅”的相关新闻发现,2015年,某大型房屋中介公司就已建立“凶宅数据库”,而仅在北京就已备案2000多套。 如何防范购房时可能遇到的欺诈行为,专家们给出了一些建议。 董娟建议,购房者尽量选择信誉好的房屋中介机构办理交易事宜。“中介机构不仅能够全面掌握附近区域内小区的具体情况,还有义务对房屋的背景信息进行适当调查、并如实向购房者披露。” “购房者不能仅仅基于卖方的表述便全部信赖,”张力表示,购房者需要主动去查询了解房屋的相关信息,如房屋是否登记在出卖人的名下,以及是否有抵押、担保、受损等产权状况,都可以通过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去查明。 对于不会被登记公开查询的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则往往还需要通过走访左邻右舍来了解。“一旦得知房屋存在长期空置没有人居住,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房子是继承所得,或者业主的婚姻状况是丧偶等情况,就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董娟说。 对此,李显冬强调,为防万一,购(租)房者最好在合同中添加注明信息披露条款,明确对方尽职调查与信息披露的义务,证明房屋从未发生过凶杀、自杀等非自然死亡的情形。若在交易之后发现上当,更便于依据合同条款主张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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