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小心误买了"凶宅" 买房者能否以此作索赔理由?
正义网北京5月4日电(见习记者 杨景茹)前不久,湖南长沙的苏女士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花85万元买了一套住房。可当苏女士住进这套新购的房子后无意中得知,这套房子曾经有一名女租客自杀。苏女士感觉受到了欺骗,要求撤销合同,但原房主不同意。无奈之下,苏女士将原房主诉至法院。近日,法院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原房主“退房赔钱”。 对普通民众来说,购房是一件终身大事,但是如果花重金购买的房屋是“凶宅”,该怎么办呢? 什么样的房屋属于“凶宅”? “‘凶宅’的概念和定义是相对的,是主观心理上的概念,也可能随着历史演化而改变。”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显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个仁者见仁的问题,会有部分人认为没有影响,不介意居住在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中,不过它确实是中国传统观念中寓意不吉利的民俗概念。” 由于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认为,在一定时期内曾发生过凶杀、自杀等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恶性事件的房屋属于“凶宅”,具有“不吉利”的性质,因此绝大多数人对“凶宅”心存芥蒂。记者在北京几家房屋中介对市民进行了随机采访,多数市民表示对“凶宅”很忌讳,不会购买。 尽管“凶宅”作为传统民俗得到了广泛认同,但人们对“凶宅”的定义也各不相同。某一案例中,孙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搬入过一个被称为“癌症楼”的小区,该小区在几年内陆续有十几位邻居得过癌症,不少人认为是由于房屋结构与周围环境不协调,所以居住在这里易患癌症。孙女士了解情况后认为,出现这样的情况可能是由于小区内设有手机“基站”辐射严重,同时小区周边有传染病治疗医院,可能影响周边的居住环境的原因。 对于一些人而言,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是给人心理上的不安,而超高的疾病易发率,更是与现实生活息息相关。诸如“癌症楼”等在被认可为“不吉利”的房屋是否同样属于“凶宅”?李显冬认为,广义上的“不吉利”往往难以被认定为“凶宅”范畴。“传统概念中的‘凶宅’并不会伴随高发或传染性的疾病,而是带给居住者心理上的不良影响,尽管同样事关购房者的切身利益,但是这种情况与典型的‘凶宅’意义并不相同。” “一般审理时,法官会将这种边缘化的‘凶宅’与传统概念中的‘凶宅’作对比。”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力强调,在房屋内生老病死属于正常现象。 2011年,刘某与晁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八个月后,以一个人在租赁的房子中突然脑梗死亡为由,认为房屋属于“凶宅”,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租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房屋内伤亡属于正常现象,没有“凶宅”之说,刘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张力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情形,且直接造成屋主直接精神或经济损失,房屋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凶宅”。 “凶宅”能否成为索赔理由? 对于“凶宅”,目前并没有权威、统一的定义,也没有科学依据可以证明“凶宅”带给居住者的“不吉”的影响确实存在。有人认为,在房屋居住使用的质量能够保证的情况下,“凶宅”这一概念并不受到法律的约束。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受访专家称,民间风俗习惯同样可以作为约束民事法律行为的依据。尽管“凶宅”与房屋的物理质量无关,但是“凶宅”在交易中可被认定为“瑕疵出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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